[{"data":1,"prerenderedAt":70},["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301-07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7,"prev":68,"next":11,"paperCount":1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301-075",113,"113110","20240803","s0301","criminal",null,75,"single","甲律師受僱於某事務所並被指派承辦當事人 A 的案件，因為甲律師即將離職，受僱於另一事務所，甲律師就向 A 說明因只有他最清楚案情，希望 A 能夠與原事務所終止委任，繼續由甲律師承辦。甲律師之行為有沒有違反律師倫理相關規範？",{"A":16,"B":17,"C":18,"D":19},"有，受僱律師離職時不能夠促使當事人轉委任自己為受任人","沒有，律師業務的競爭本來就各憑本事，除非甲律師有惡意詐欺脅迫之行為，否則要求並促使當事人轉委任自己，為法之所許","如果這個案件真的只有甲律師瞭解，甲律師可以促請當事人轉委任自己。如果原事務所還有其他律師瞭解案情就不可以","如果甲律師新任職的事務所同意就可以，不同意就不行","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本題考的是受僱律師離職時，能否促使原事務所之當事人轉委任自己為受任人。\n【正解理由】《律師倫理規範》第 53 條規定：「受僱於法律事務所之律師離職時，不應促使該事務所之當事人轉委任自己為受任人；另行受僱於其他法律事務所者，亦同。」甲律師受僱於某事務所並被指派承辦 A 之案件，於即將離職之際向 A 說明只有他最清楚案情，希望 A 與原事務所終止委任而繼續由自己承辦，正是促使該事務所之當事人轉委任自己，與該條前段所定情形相符。故選 A。\n【逐項排除】\n(A) 見上述說明，受僱律師離職時不能促使當事人轉委任自己，為本題應選之答案。\n(B) 《律師倫理規範》第 53 條所定之情形，以受僱律師離職時促使當事人轉委任自己為要件，本選項另行加上惡意詐欺脅迫之條件，增加了該條所無之要件。\n(C)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53 條，該條係以受僱律師離職時之促使行為為規範對象，本選項以案件是否只有甲瞭解作為分界，並非該條所定之判斷標準。\n(D)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53 條後段，另行受僱於其他法律事務所者亦同，本選項以新任職事務所之同意作為分界，並非該條所定之判斷標準。\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行為人身分，事實為甲係受僱於該事務所並被指派承辦 A 案之律師；要件二為離職之時點，事實為甲即將離職而受僱於另一事務所；要件三為促使轉委任之行為，事實為甲向 A 說明只有他清楚案情並希望 A 終止與原事務所之委任。\n【記憶點】人可以走，案子不能順手帶走。","《律師倫理規範》第 53 條處理的是律師流動時，事務所與受僱律師之間就當事人歸屬所生的緊張關係。要件拆解上，該條前段有三個要件：主體為受僱於法律事務所之律師，時點為離職時，行為為促使該事務所之當事人轉委任自己為受任人。後段則把射程延伸到另行受僱於其他法律事務所的情形，避免規避。本題把三個要件全部寫進題幹，並在選項中提供三種常見的脫免說法，分別以自由競爭、案情熟悉度與新事務所同意為理由，測驗考生會不會替條文加上原本沒有的要件。\n與本條宜並列對照的是《律師倫理規範》第 49 條。該條以不正當之方法為要件，射程涵蓋妨礙其他律師受任事件與使委任人終止委任兩種行為；《律師倫理規範》第 53 條則針對受僱律師離職這個特定情境，直接以促使轉委任為規範對象。兩條並列可以看出立法上的分工：一條處理一般的同業競爭手段，一條處理內部人離職時的當事人挖角，後者不以手段不正當為前提。選項 (B) 的錯誤，正是把前者的要件搬到後者身上。\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主角換成合夥人退夥、事務所分割或整個團隊集體離職，再問當事人應如何處理；也常見接續詢問當事人若自行主動要求由該律師承辦時應如何辦理，此時所涉及的是當事人選任律師的自主，與律師主動促使並不相同，宜分開判斷。另需注意終止委任時的義務規定。《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終止與當事人間之委任關係時，應採取合理步驟，以防止當事人之權益遭受損害，並應返還不相當部分之報酬。」該項與本題的離職情境常一併出現於考題，因為當事人若真的轉委任，原事務所與當事人之間的委任關係即須處理。《律師倫理規範》第 49 條規定：「律師不得以不正當之方法妨礙其他律師受任事件，或使委任人終止對其他律師之委任。」把《律師倫理規範》第 49 條與第 53 條並排，就能看出前者以手段是否正當為要件，後者則以離職時的促使行為本身為要件，兩者的門檻高低不同，這正是選項 (B) 想混淆的地方。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1,55,59,63],{"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3-s0301-074",74,"甲是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乙為事務所的受僱律師。乙為求勝訴，私下會見已委任律師之對造當…",{"id":49,"number":24,"year":6,"stem":50},"law-113-s0301-001","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25 條濫權追訴處罰罪之實行行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301-073",73,"某大學法律系甲教授擔任 A 及 B 兩人間工程承攬爭議事件之主任仲裁人，仲裁判斷有利…",{"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301-002",2,"有關公務員之解釋，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301-072",72,"甲律師擔任 A 公司之法律顧問，因而得知 A 公司所推出的金融商品其實是一個詐欺騙局…",{"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301-003",3,"甲對乙居住之透天厝的木門潑灑汽油並點火，木門被燒壞之後火勢隨即熄滅，並未繼續延燒。下…",[],{"id":45,"number":46,"stem":69},"甲是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乙為事務所的受僱律師。乙為求勝訴，私下會見已委任…",1789445452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