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101-007":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4-s0101-007",114,"114110","20250802","s0101","public",null,7,"single","關於生命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我國憲法對生命權之保障依據，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應係憲法第 22 條其他自由權利的保障範圍","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請求赦免或減刑，但赦免法未有類似規定，使被判處死刑的人有權請求獲得赦免","法律規定不得對未滿 18 歲之人處以死刑，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生命權在我國憲法上的依據，以及兩公約與兒童權利公約在國內適用時的地位。\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該條是概括保障條款，射程是憲法未列舉的自由及權利。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生命權的憲法依據並非落在該條，選項 A 與實務見解不符，故選 A。本題的分辨點在釋憲實務對生命權保障依據的定位。\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依實務見解，生命權的憲法依據並非《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的概括保障條款。\n(B) 敘述正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 4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公約就受死刑宣告者請求赦免或減刑所設的規定，即在各級政府機關應遵循的範圍之內。\n(C) 敘述正確。《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3 條規定：「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不對未滿 18 歲之人處死刑與該公約意旨相符。\n(D) 敘述正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 3 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即公約所設的限制。\n【涵攝步驟】步驟一，先分辨爭點是憲法依據還是公約內容；事實上選項 A 問的是憲法依據。步驟二，《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的射程是未列舉的自由及權利，而生命權另有依據。\n【記憶點】《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接的是未列舉權利；生命權的依據不在這一條。","本題屬於基本權依據與國際人權公約的混合題，命題者把一個憲法定位問題與三個公約內容問題放在一起。\n就要件拆解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該條有兩個要件：一是該自由或權利未被憲法列舉，二是其行使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第一個要件正是本題的關鍵：一項權利如果已能從憲法列舉的條文取得依據，就不必再回到概括條款。依實務見解，生命權的憲法依據並非本條的概括保障。\n就易混淆條文對照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第 22 條處理保障範圍，第 23 條處理限制的要件，兩條經常一起被引用，但功能不同：一條回答有沒有保障，一條回答限制得不得。\n就國際人權公約的國內適用而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 3 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3 條規定：「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兩條的體例相同，都要求在適用時參照公約的立法意旨與該公約條約機構的解釋，這是選項 C、D 得以成立的規範基礎。至於各級政府機關的作為義務，則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 4 條的規定。\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本考點常見的變化題是問兩公約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效力、公約與國內法規定不同時的處理方式，或問死刑相關爭議在釋憲實務上的討論方向。作答時應先分辨題目問的是憲法內部的依據，還是公約在國內法上的效力。\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eeds-practice-view","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101-006",6,"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大學自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101-008",8,"有關平等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101-005",5,"下列何者非屬釋憲實務對於宗教自由保障之意旨？",{"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101-009",9,"關於訴訟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101-004",4,"有關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之保護令，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4-s0101-010",10,"計程車駕駛人觸犯法定之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吊扣或廢止其執業登記，依司法院…",[],{"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54},75,1789445451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