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101-008":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4-s0101-008",114,"114110","20250802","s0101","public",null,8,"single","有關平等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人民無權主張不法之平等","行政機關依裁量基準而形成之慣例，發生間接對外效力，屬於平等原則之內涵","平等原則可以導出行政機關須受行政慣例之自我拘束","夜市攤販甲因逃漏營業稅而應予補稅，甲有權請求稅務機關要求其他夜市攤販補稅","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平等原則的內涵，包括行政自我拘束、裁量基準的間接對外效力，以及不法平等不受保護。\n【正解理由】《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平等原則要求相同事物相同處理，但它所保障的是合法狀態下的平等。甲因逃漏營業稅而應予補稅，該補稅義務來自甲自己的漏稅事實，並不因其他攤販是否一併受查而改變；平等原則亦未賦予甲請求稅務機關向他人課稅的公法上請求權，選項 D 的敘述與平等原則的內涵不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平等原則以合法為前提，人民不得主張比照他人違法所獲得的利益，此即不法平等不受保護。\n(B) 敘述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所列行政規則的各款之中，第 2 款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機關依裁量基準反覆作成決定而形成慣例後，經由平等原則對外發生間接效力。\n(C) 敘述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平等原則即一般法律原則之一，行政機關因而受既有行政慣例的自我拘束。\n(D) 敘述錯誤。甲的補稅義務與其他攤販是否受查是兩件事，依實務見解，平等原則並未賦予人民請求機關對第三人課稅或處罰的權利。\n【涵攝步驟】要件一，須有可資比較的相同事物；事實上甲與其他攤販的稅捐事實各自獨立成案。要件二，須有差別待遇；事實上對甲的補稅處分依據的是甲自己的漏稅事實。要件三，該差別待遇須無正當理由；事實上甲並不因他人未受查而免除自己的納稅義務。\n【記憶點】平等原則要求合法的平等，不是要求把別人也一起處罰。","本題屬於平等原則的應用題，命題者用一個具體的稅捐案例，測試考生會不會把平等原則誤讀成請求他人一併受罰的依據。\n就要件拆解而言，《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該條可拆成三個要件：有兩個以上可資比較的事物、行政機關對它們作了不同處理、該不同處理欠缺正當理由。本題的破口在第一個要件：甲的漏稅事實與其他攤販的漏稅事實各自獨立成案，稅務機關是否已對他人查核，並不改變甲自己應補多少稅。\n就易混淆條文對照而言，《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是一般法律原則的入口條文；《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則處理裁量的界限。平等原則同時是《行政程序法》第 4 條所稱的一般法律原則，也是裁量權行使的內部界限，因此裁量基準一旦形成慣例，機關再作成個案決定時就受自己先例的拘束。\n就行政規則的對外效力而言，《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條文既寫明行政規則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裁量基準如何拘束機關對人民所為的處置？答案不在行政規則本身，而在平等原則：機關反覆適用同一基準後，改變作法就構成差別待遇，須另有正當理由。這就是選項 B 所稱間接對外效力的由來。\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本考點常見的變化題是問行政先例能否作為請求權基礎、機關變更裁量基準時應如何處理信賴保護，或問違法的行政慣例是否仍有自我拘束效力。後者的答案方向與選項 A 相同：違法者不生自我拘束。\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practice-view","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101-007",7,"關於生命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101-009",9,"關於訴訟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101-006",6,"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大學自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101-010",10,"計程車駕駛人觸犯法定之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吊扣或廢止其執業登記，依司法院…",{"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101-005",5,"下列何者非屬釋憲實務對於宗教自由保障之意旨？",{"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4-s0101-011",11,"關於服兵役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54},75,1789445451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