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101-01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101-012",114,"114110","20250802","s0101","public",null,12,"single","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憲法第 22 條規定之基本權利，下列何者受絕對保障？",{"A":16,"B":17,"C":18,"D":19},"原住民之身分認同權","原住民依循文化傳承從事狩獵活動","個人自主控制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人民內在精神活動之思想自由","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未列舉權利中，何者屬於不受任何限制的絕對保障。\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該條所保障的未列舉權利，多數在具備正當理由時仍得以法律加以限制；惟人民內在的精神活動與思想形成完全存在於個人內心，並未對外顯現，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思想自由屬於絕對保障，不容國家以任何方式侵犯，故選 D。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釋憲實務對各項未列舉權利所定的保障強度。\n【逐項排除】\n(A) 並非絕對保障。原住民的身分認同權雖屬《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人格權範疇，其認定要件仍由法律形成，並非不受任何限制。\n(B) 並非絕對保障。原住民依循文化傳承從事狩獵活動，涉及野生動物保育與槍枝管制等公共利益，依實務見解得以法律為必要的規範。\n(C) 並非絕對保障。個人自主控制其個人資料的資訊隱私權，依實務見解得為公益目的並在符合比例原則的前提下以法律限制。\n(D) 屬於絕對保障。人民內在的精神活動與思想自由存在於個人內心，依實務見解不容國家以任何方式侵犯。\n【涵攝步驟】步驟一，先確認該權利是否屬於《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的未列舉權利；事實上四個選項都落在該條射程。步驟二，再問該權利的行使是否會與他人權利或公共利益發生接觸；事實上身分認定、狩獵活動與個人資料的流通都會。步驟三，而停留在內心、未對外顯現的思想活動則不會，因此受絕對保障。\n【記憶點】走出內心就會碰到別人，碰到別人就可能被限制；思想留在內心，所以絕對。","本題屬於未列舉權利的保障強度題，命題者把四個都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導出的權利放在一起，要求考生區分相對保障與絕對保障。\n就要件拆解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該條的文字本身已經內含界限：受保障的前提是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換言之，一項未列舉權利一旦在外部世界發生作用，就進入與他人權利、公共利益競合的場域，也就進入了得以法律限制的射程。反過來說，一項活動如果完全不外顯，就不會與任何人的權利發生衝突，國家也就沒有正當理由可以介入。這正是思想自由被列為絕對保障的理由，而這個結論並非條文字面直接寫出來的。\n就實務見解的位置而言，本題四個選項各自對應一組釋憲實務的討論。原住民身分認同權涉及身分認定要件與傳統姓名的使用；原住民狩獵權涉及文化權與野生動物保育、槍砲管制之間的衝突；資訊隱私權涉及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與利用是否符合目的拘束與比例原則。這三者的共同點是：它們都要與其他法益權衡，因此都不是絕對保障。\n就易混淆概念對照而言，思想自由與言論自由要分開。思想停留在內心，一經表達即成為言論，而言論會影響他人，因此言論自由是相對保障。考題常用內在與外顯這一組對照設題：內在信仰對外部宗教行為、思想對言論、良心對良心的實踐，前者絕對、後者相對。本題把這一組對照套在《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上。\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本考點常見的變化題是要求判斷姓名權、名譽權、性自主權、契約自由、收養自由等是否屬《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的保障範圍，或問這些權利受限制時應採何種審查密度。作答的固定順序是先問有無列舉、再問是否外顯、最後問審查密度。\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4-s0101-011",11,"關於服兵役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4-s0101-013",13,"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人民健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4-s0101-010",10,"計程車駕駛人觸犯法定之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吊扣或廢止其執業登記，依司法院…",{"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4-s0101-014",14,"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何者非屬憲法上之制度性保障？",{"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4-s0101-009",9,"關於訴訟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4-s0101-015",15,"下列何者之任命無須經立法院同意？",[],{"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51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