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101-01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101-015",114,"114110","20250802","s0101","public",null,15,"single","下列何者之任命無須經立法院同意？",{"A":16,"B":17,"C":18,"D":19},"行政院政務委員","審計長","考試委員","監察委員","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憲法與增修條文所定各機關人事任命程序中，哪些須經立法院同意。\n【正解理由】我國憲法上的人事同意權，體例上都寫成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行政院的組成則不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至於政務委員，《中華民國憲法》第 56 條規定：「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該條所定的程序是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條文中沒有立法院同意這一段，故選 A。\n【逐項排除】\n(A) 無須立法院同意。《中華民國憲法》第 56 條所定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n(B) 須經立法院同意。《中華民國憲法》第 104 條規定：「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n(C) 須經立法院同意。《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2 項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n(D) 須經立法院同意。《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n【涵攝步驟】步驟一，先看提名或提請的權人是誰；事實上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其餘三者由總統提名。步驟二，再看條文中有無同意權的設計；事實上審計長、考試委員與監察委員的條文都有經立法院同意這一段文字，政務委員的條文沒有。\n【記憶點】總統提名加立法院同意是人事同意權的固定句型；政務委員走的是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本題屬於人事同意權的體例題，考的是把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的任命程序逐一記清楚。\n就要件拆解而言，人事同意權的規定有固定的三段結構：提名權人、同意權人、任命權人。《中華民國憲法》第 104 條規定：「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提名權人是總統，同意權人是立法院，任命權人是總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2 項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2 項採同一體例，分別適用於考試院與監察院的人事。行政院的政務委員則落在另一個體例：《中華民國憲法》第 56 條規定：「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提請權人是行政院院長，任命權人是總統，條文裡沒有同意權人。\n就條文沿革而言，監察院的人事產生方式經過移轉。《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監察委員原由各省市議會等機關選舉產生，現改為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司法院大法官亦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憲法本文原由監察院行使的同意權，因而改由立法院行使。\n就易混淆條文對照而言，行政院院長的任命也曾設有同意權。《中華民國憲法》第 55 條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該條已因《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1 項而停止適用，現制是總統直接任命。考生若記成舊制，本題會連帶判斷錯誤。\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本考點常見的變化題是問哪些人員的任命須經立法院同意，固定清單是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與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與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以及審計長；也常問這些人員的任期與能否連任。\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4-s0101-014",14,"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何者非屬憲法上之制度性保障？",{"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4-s0101-016",16,"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立法院若長期、消極不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下列敘述…",{"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4-s0101-013",13,"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人民健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4-s0101-017",17,"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關人民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裁判違憲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4-s0101-012",12,"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憲法第 22 條規定之基本權利，下列何者受絕對保障？",{"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4-s0101-018",18,"關於審計長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立法院若長期、消極不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75,178944545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