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101-02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101-020",114,"114110","20250802","s0101","public",null,20,"single","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地方自治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省、縣、直轄市作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資格，源自憲法本文之規定","在不侵犯核心領域之範圍內，法律對地方自治權予以限制，尚不違反制度性保障之意旨","本於制度性保障，縣及直轄市就其轄內之所有事物，享有自行規劃及決定之立法與執行權","為落實制度性保障意旨，縣及直轄市之自治權遭受監督機關侵害時，得循法律途徑救濟","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地方自治的制度性保障，其保障範圍、限制的界限與救濟途徑。\n【正解理由】《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該條把地方自治團體的任務分成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兩類，後者是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交付辦理的事務。而自治事項本身是逐款列舉出來的，《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柱句規定：「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13 款規定：「十三、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選項 C 稱就轄內之所有事物享有自行規劃及決定之立法與執行權，與《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19 條的列舉結構及同法第 14 條的二分架構不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憲法》第 118 條規定：「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憲法本文設有地方制度專章，地方自治團體的資格因而源自憲法本文。\n(B) 敘述正確。依實務見解，制度性保障所禁止的是核心領域被掏空，法律在核心以外的範圍對地方自治權設下限制，尚不違反制度性保障的意旨。\n(C) 敘述錯誤。自治事項是《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與第 19 條逐款列舉出來的，範圍不及於轄內之所有事物；同法第 14 條並區分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n(D) 敘述正確。《訴願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n【涵攝步驟】步驟一，先問系爭事務有沒有落在《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或第 19 條所列各款之內。步驟二，再問屬自治事項還是委辦事項；自治事項由地方自為立法並執行，委辦事項則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因此選項 C 的敘述不能成立。\n【記憶點】自治事項自己決定，委辦事項照上級辦；地方自治的保障不等於轄內全包。","本題屬於地方自治制度性保障的綜合題，四個選項分別對應資格來源、限制界限、保障範圍與救濟途徑。\n就要件拆解而言，《地方制度法》第 2 條以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為柱句，其第 2 款規定：「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兩款的差別在三處：事務歸屬、有無立法權，以及是否受上級政府指揮監督。\n就自治事項的範圍而言，《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柱句規定：「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1 款規定：「一、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如下：」《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13 款規定：「十三、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縣（市）部分，《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柱句規定：「下列各款為縣（市）自治事項：」兩條的自治事項都是以柱句加各款的方式列舉出來的，概括的那一款也要求依法律賦予；選項 C 所稱就轄內之所有事物享有自行規劃及決定之立法與執行權，在這個列舉結構下無從成立。\n就監督與救濟而言，《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第 2 項規定：「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同法第 75 條第 8 項規定：「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前者是監督權，後者是爭議發生時的處理；兩項合起來說明，自治事項雖受監督，監督機關的判斷並非最終，仍有司法途徑可循。\n就憲法層次的救濟而言，《憲法訴訟法》第 82 條第 1 項規定：「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因行使職權，認所應適用之中央法規範牴觸憲法，對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有造成損害之虞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該項確認地方自治權是憲法所保障的權利，並給予地方自治團體直接進入憲法法庭的管道，這是選項 D 得以成立的規範基礎之一。\n就實務見解的位置而言，選項 A 與選項 B 都需要釋憲實務的補充。《中華民國憲法》第 118 條規定：「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條文只寫出以法律定之，至於地方自治為制度性保障、核心領域不得侵犯的界限，都是實務累積出來的。\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4-s0101-019",19,"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何者並非憲法上法官？",{"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4-s0101-021",21,"關於行政法之法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4-s0101-018",18,"關於審計長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4-s0101-022",22,"環保機關查獲地下油槽滲漏污染地下水，通知負責人限期改善，否則依法處罰，惟在限期改善期…",{"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4-s0101-017",17,"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關人民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裁判違憲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4-s0101-023",23,"依據學說與司法實務見解，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是否具有判斷餘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5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