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101-02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101-021",114,"114110","20250802","s0101","public",null,21,"single","關於行政法之法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自治條例雖無須特定法律之授權，仍可限制人民權利","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乃是位階等同於法規命令之成文法源","大法庭制度施行後，法官審判時即不得再參考判例及決議","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基於依法行政原則，習慣法已失其法源地位","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法法源，考自治條例的制定權限、緊急命令的性質、判例與決議的地位，以及習慣法的法源資格。\n【正解理由】自治條例的制定權限來自地方自治團體對自治事項的立法權，不以個案取得法律授權為必要。《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柱句規定：「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第 2 款規定：「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限制居民權利義務的事項既保留給自治條例，自治條例自得限制人民權利，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地方自治團體就其自治事項即得制定自治法規；再依同法第 28 條第 2 款，限制居民權利義務者以自治條例定之，本選項敘述正確。\n(B) 緊急命令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由總統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並提交立法院追認；法規命令依《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以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為前提，兩者的發動主體與效力來源不同，本選項敘述錯誤。\n(C) 大法庭制度施行後，原判例與決議不再具有通案拘束的地位，法官仍得引為說理的參考（其構成要件詳見《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本選項謂不得再參考，敘述錯誤。\n(D) 習慣法向來是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本選項以《行政程序法》之施行為由否定其法源地位，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規範對象須為該團體的自治事項，對照(A)所述的自治條例；要件二是該事項屬創設、剝奪或限制居民權利義務者，對照(A)所稱的限制人民權利；要件三是規範形式須為自治條例，對照(A)所指的自治條例，三者均相符。\n【記憶點】自治條例就自治事項即得制定，限制居民權利義務者並以自治條例為之。","要件拆解：《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該條把自治法規的權限來源分成並列的兩支，一支是就其自治事項，另一支是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兩支並列而非必須同時具備，所以就自治事項制定自治條例時，不必另外指出一部授權法律。《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再從事項性質切入，把應以自治條例規定的事項列舉出來，本題(A)所述情形正落在其中一款。\n易混淆條文對照：自治法規的另一種是自治規則，《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訂定主體是地方行政機關，考題常拿名稱互換設陷阱。至於罰則界線，《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把自治條例得規定的行政罰上限與種類寫明，可與《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並列理解。\n關於緊急命令：《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而《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2 項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法規命令須明列法律授權依據並不得逾越授權範圍，兩者的效力來源顯然不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條常與《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的牴觸無效、第 32 條的公布與生效日一併出題。《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第 4 項規定：「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自治法規與委辦規則的生效日計算也是常見題型。\n實務見解的位置：判例與決議在大法庭制度施行後的效力，屬法院組織法制的變動，其分辨點不在本題所引行政法條文的字面。\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4-s0101-020",20,"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地方自治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4-s0101-022",22,"環保機關查獲地下油槽滲漏污染地下水，通知負責人限期改善，否則依法處罰，惟在限期改善期…",{"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4-s0101-019",19,"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何者並非憲法上法官？",{"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4-s0101-023",23,"依據學說與司法實務見解，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是否具有判斷餘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4-s0101-018",18,"關於審計長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4-s0101-024",24,"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裁量基準，其所屬機關在處理具體個案時認為個案情形特殊，未依此裁量基…",[],{"id":46,"number":47,"stem":71},"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地方自治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之敘述，下列…",{"id":50,"number":51,"stem":73},"環保機關查獲地下油槽滲漏污染地下水，通知負責人限期改善，否則依法處罰，惟…",75,178944545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