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101-030":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4-s0101-030",114,"114110","20250802","s0101","public",null,30,"single","下列何者適用或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A":16,"B":17,"C":18,"D":19},"政務官","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民選公職人員","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適用對象與準用對象，重點在準用人員的列舉。\n【正解理由】《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既明列於該款，即屬準用本法之人員，故選 B。\n【逐項排除】\n(A)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政務官並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亦不在同法第 102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之內，本選項錯誤。\n(B)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第 1 項第 3 款，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準用本法，本選項正確。\n(C)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係依聘任關係任職（其構成要件詳見《教師法》相關規定），非《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所稱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人員，亦不在同法第 102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之內，本選項錯誤。\n(D) 民選公職人員經選舉產生，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不合《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的定義，亦不在同法第 102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之內，本選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該人員須落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第 1 項所列的準用類型之一，對照(B)的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正是第 3 款；要件二是不合適用要件者始論準用，對照(B)之人員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於法定機關，故不走適用而走準用。\n【記憶點】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是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不是直接適用。","版本狀態：《公務人員保障法》於中華民國 114 年 7 月 9 日公布修正，該次修正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於本題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尚未生效；本題所引用者為考試當日生效的條文，作答時不得以修正後的內容為準。\n要件拆解：本法的人的適用範圍分成三層。第一層是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 條規定：「公務人員身分、官職等級、俸給、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等有關權益之保障，適用本法之規定。」與《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的定義相配合，適用對象是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第二層是準用，即《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第三層是本法未規定時的補充，《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 條規定：「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n準用類型的內部差異：《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該款的救濟途徑另有特別規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五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可見準用並不等於全盤照搬，個別款次的救濟途徑仍可能不同。\n易混淆條文對照：《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7 條也有一份準用人員清單，其第 6 款是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範圍與《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第 1 項第 3 款並不相同；兩份清單放在一起比對，是這一族題目最常見的陷阱。\n救濟程序：《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以下簡稱保障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復審與申訴、再申訴分別對應不同的爭議標的，準用人員一併適用這一套程序。\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題型也常改問哪一種人員得提起復審、哪一種只能提起申訴與再申訴，或問公立學校職員中哪一類屬準用對象。\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deferred-caveat","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101-029",29,"教育部委託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辦理大學入學考試事務，該中心所為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如有不服…",{"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101-031",31,"關於給付行政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101-028",28,"建築法規定，非縣政府所在地之鄉、鎮，適用本法之地區，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101-032",32,"內政部就平均地權條例有關銷售預售屋書面契據不得轉讓之規定所為之統一解釋，其性質為何？",{"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101-027",27,"組織法規修正後，甲機關之某項職掌移由乙機關管轄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4-s0101-033",33,"甲工廠向乙行政機關請領裝設先進環保設備之補助，乙機關慮及，若甲未將環保設備實際用於生…",[],{"id":48,"number":49,"stem":73},"教育部委託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辦理大學入學考試事務，該中心所為之行政處分，當…",{"id":52,"number":53,"stem":54},75,1789445451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