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101-03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101-034",114,"114110","20250802","s0101","public",null,34,"single","關於行政處分性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判定役男甲體位為免役體位，係形成處分","核准外國人乙歸化為中華民國國民，係確認處分","任命丙為公務人員，係下命處分","撤銷丁建築執照發放，係形成處分","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處分依規制內容所為的下命、形成與確認三分法。\n【正解理由】行政處分依其規制內容，學理上分為下命處分、形成處分與確認處分；形成處分是設定、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者。撤銷建築執照的發放，使原已成立的建築許可法律關係歸於消滅，正屬形成處分。《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第 1 項規定：「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該項以撤銷使授益處分失其效力為前提，可見撤銷所處理的正是既存法律關係的除去，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判定役男體位為免役體位，是就役男既有體位等級所為的認定（其構成要件詳見《兵役法》相關規定），依學理屬確認處分，本選項稱形成處分，敘述錯誤。\n(B) 《國籍法》第 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國籍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歸化者。」核准歸化為受處分人創設中華民國國籍，屬形成處分，本選項稱確認處分，敘述錯誤。\n(C) 任命丙為公務人員，是為其設定公法上職務關係，依學理屬形成處分，本選項稱下命處分，敘述錯誤。\n(D) 撤銷丁建築執照的發放，使原許可的法律關係歸於消滅，屬形成處分，本選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該處分須就法律關係有所規制，對照撤銷建築執照發放；要件二是規制方式為設定、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對照撤銷使原許可關係消滅；要件三是既非課義務亦非確認既存狀態，對照本選項，三者與形成處分相符。\n【記憶點】撤銷既有許可使法律關係消滅，落在形成處分那一格。","三分法的內容：下命處分課予相對人作為、不作為或容忍的義務，其典型是命令拆除、命令繳納；形成處分設定、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其典型是許可、特許、任命、撤銷與廢止；確認處分則對既存的法律關係或人的地位、物的性質加以確認，其典型是國籍的確認、體位的判定、年齡的更正。三者的差別在於處分對法律關係的作用方式，而不在處分的名稱。\n與條文的接點：撤銷與廢止在行政程序法上都以既存處分的效力為對象。《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撤銷權有其行使期間，可見撤銷所處理的是一個已經存在並持續發生效力的法律關係，把該關係除去正是形成作用。撤銷的財產效果另見《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第 3 項規定：「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2 項規定：「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這幾項都是以既存授益關係被除去為前提而設。\n歸化的性質：《國籍法》第 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該項所列各款是申請歸化的要件，主管機關核准後，申請人才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換言之國籍不是本來就存在而由機關加以確認，而是因核准而創設，所以是形成而非確認。\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題型常把役男體位判定、歸化許可、公務員任命、建築執照撤銷、專利核准、商標註冊、地籍圖重測結果公告等混在一起，要求辨別性質。作答時只問一句：這個處分是課義務、變動關係，還是確認既存狀態。\n實務見解的位置：三分法屬行政法學理上的分類，行政程序法並未以條文逐一定義各該類型，其界線由學說與裁判逐案累積而成；因此答題時能引用的是各該處分本身所依據的條文，而不是分類本身的條文。\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4-s0101-033",33,"甲工廠向乙行政機關請領裝設先進環保設備之補助，乙機關慮及，若甲未將環保設備實際用於生…",{"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4-s0101-035",35,"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之附款？",{"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4-s0101-032",32,"內政部就平均地權條例有關銷售預售屋書面契據不得轉讓之規定所為之統一解釋，其性質為何？",{"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4-s0101-036",36,"人民如與 A 直轄市之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締結行政契約後，下列何機關於該行政契約關係…",{"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4-s0101-031",31,"關於給付行政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4-s0101-037",37,"關於行政契約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7,"number":48,"stem":72},"甲工廠向乙行政機關請領裝設先進環保設備之補助，乙機關慮及，若甲未將環保設…",{"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51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