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101-03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101-039",114,"114110","20250802","s0101","public",null,39,"single","關於行政罰與刑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與刑法有別，行政罰法對於共同違法行為，並不區分共同正犯、教唆或幫助者","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不得因不知法律或法規而免除刑事或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或處罰","行政罰法以處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限","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罰與刑罰在責任條件、共同違法與不知法規上的異同。\n【正解理由】本題問敘述錯誤者。《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該項只要求行為出於故意或過失，未就過失行為的處罰另設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的限制。本選項後半段所述者是刑法對過失犯的限制（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不能移用於行政罰，故選 B。\n【逐項排除】\n(A) 《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該項就共同實施者依情節輕重分別處罰，未如刑法區分正犯、教唆犯與幫助犯（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本選項正確。\n(B) 依《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過失行為的處罰不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n(C) 《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刑事責任亦有相同旨趣的規定（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本選項一併敘述，內容正確。\n(D) 依《行政罰法》第 1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可知本法的處罰對象即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本選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行為須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對照四個選項所述的行政罰；要件二是須出於故意或過失，對照(B)前半段與條文相符；要件三是過失處罰有無附加限制，對照(B)後半段所加者，條文並無此限制，要件不符。\n【記憶點】行政罰的過失處罰不需要特別規定，這點與刑法的過失犯不同。","要件拆解：《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採的是責任主義，故意與過失並列而效果相同，並未如刑法把過失的處罰設為例外。第 2 項再處理組織體的責任條件，《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把組織內部自然人的故意過失推定為組織的故意過失，這是行政罰特有的設計，刑法上並無對應規定。\n處罰種類：《行政罰法》第 2 條柱句規定：「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行政罰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行政罰法》第 2 條第 4 款規定：「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由此可知行政罰不限於罰鍰與沒入，還包括限制或禁止行為、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影響名譽與警告性等四類裁罰性不利處分，這也是本題(D)所稱以處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限的具體內容。\n共同違法：《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以通常之處罰。」身分或特定關係的處理方式與刑法的共犯身分規定相似，但行政罰不區分正犯與共犯，只依行為情節輕重分別處罰。\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題型常把責任年齡、責任能力、期待可能性、不知法規等要素混在同一題。《行政罰法》第 8 條但書所稱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與刑法所定得減輕其刑的效果並不完全相同，作答時要看題目問的是行政罰還是刑罰。\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4-s0101-038",38,"甲使用特定建築物經營商業，違反建築法中建築物不得變更使用之法定義務，同時甲所經營之商…",{"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4-s0101-040",40,"關於公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4-s0101-037",37,"關於行政契約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4-s0101-041",41,"關於行政程序法之代理人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4-s0101-036",36,"人民如與 A 直轄市之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締結行政契約後，下列何機關於該行政契約關係…",{"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4-s0101-042",42,"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id":46,"number":47,"stem":71},"甲使用特定建築物經營商業，違反建築法中建築物不得變更使用之法定義務，同時…",{"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1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