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101-04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101-041",114,"114110","20250802","s0101","public",null,41,"single","關於行政程序法之代理人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但申請之撤回，非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為避免個別代理行為之矛盾產生，故必須以共同代理方式為之","代理人與當事人間有基於信任之契約關係，故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後，始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或其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或行政機關經裁併或變更者亦同","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至第 26 條所定行政程序代理人之授權範圍、單獨代理、複代理與代理權之消滅。\n【正解理由】《行政程序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可知代理人有二人以上時，法律採取單獨代理之體例，並未要求以共同代理方式為之。(B) 反過來要求必須共同代理，與該項文字相反，正是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但申請之撤回，非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本選項連同但書一併照錄，與條文文字相符。\n(B) 敘述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縱使當事人以共同代理之方式委任，受任人仍得單獨代理，本選項所稱之必須共同代理與該二項之體例不合。\n(C) 敘述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25 條第 3 項規定：「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複代理以本人同意為要件，與本選項相符。\n(D) 敘述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26 條規定：「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或其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或行政機關經裁併或變更者，亦同。」\n【涵攝步驟】先確認題目問的是錯誤敘述；再把四個選項逐一對回《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至第 26 條之文字。(A)(C)(D) 三者與條文相符，(B) 則與《行政程序法》第 25 條第 1 項相反，即為應選之答案。\n【記憶點】行政程序代理採單獨代理，撤回申請則要特別授權。","一、要件拆解。《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可見委任代理在行政程序上是原則，而不得授權之情形則以法規或程序性質為判準。同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人數上限是三人，這一點常與代理人是否須共同行使代理權被混為一談，考生要分開記。\n二、單獨代理與複代理。《行政程序法》第 25 條第 1 項所定之單獨代理，是為了避免程序因代理人間意見不一致而停滯；同法第 25 條第 2 項更把違反委任方式時之效果一併寫出，使程序相對人不必去追究內部委任關係。至於複代理，《行政程序法》第 25 條第 3 項以本人同意為要件，理由在於代理關係建立於信任之上。\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第 4 項規定：「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第 5 項規定：「代理權授與之撤回，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兩項處理的分別是代理權之證明與撤回之生效，與第 26 條之代理權消滅事由並列比較，可以看出立法者把代理權的發生、證明、撤回與消滅分寫在不同項。\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條群另一個常考的角度是多數當事人之選定，《行政程序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未共同委任代理人者，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五人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選定當事人與委任代理人是兩套並行的制度，人數上限也不同。\n五、實務上的操作要點。行政程序上的代理與民法上的代理雖然名稱相同，但《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第 1 項但書把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排除在外，須由本人親自到場陳述之情形即屬之。考生作答時宜先問這一件行政程序是否容許代理，再問代理權的範圍、人數與撤回，最後才問代理權何時消滅。四個層次依序檢查，就不會被選項的敘述順序打亂；本題四個選項恰好分別落在授權範圍、代理方式、複代理與代理權消滅四點上。\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4-s0101-040",40,"關於公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4-s0101-042",42,"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4-s0101-039",39,"關於行政罰與刑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4-s0101-043",43,"依行政程序法、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寄存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4-s0101-038",38,"甲使用特定建築物經營商業，違反建築法中建築物不得變更使用之法定義務，同時甲所經營之商…",{"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4-s0101-044",44,"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1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