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101-04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101-044",114,"114110","20250802","s0101","public",null,44,"single","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不待國民申請，原則上即應主動公開","國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要件","國民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包含有侵害個人隱私之部分時，全部均不得提供","申請提供政府資訊遭到拒絕而不服者，不得單獨就該拒絕決定提起行政救濟","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政府資訊公開法》之主動公開原則、申請提供之主體要件、部分公開與救濟途徑。\n【正解理由】《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 條規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不待人民申請，(A) 與該條文字相符，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除主動公開之原則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進一步把應主動公開之類型逐款列出。\n(B) 錯誤。《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申請權以國籍與設籍為連結，並未以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為要件。\n(C) 錯誤。《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含有應限制部分時採部分公開，而不是整份資訊都不予提供。\n(D) 錯誤。《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規定：「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拒絕提供之決定得單獨提起行政救濟。\n【涵攝步驟】把四個選項分別對應到主動公開、申請主體、部分公開與救濟四個區塊，再逐一比對條文文字。\n【記憶點】與人民權益攸關者主動公開，含機密部分則切開來給。","一、體系定位。《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 條規定：「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立法目的把知的權利寫在前面，因此制度設計上先有主動公開的義務，再有依申請提供的機制。\n二、要件拆解。依申請提供的部分，《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0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申請採要式；《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處理期間以 15 日為原則並得延長一次。本題 (B) 之陷阱在於把民事訴訟上的權利保護必要移植到申請要件裡。\n三、限制公開的結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各款之後另有但書處理公益必要之情形，而同條第 2 項則把處理方式定為部分公開。要記住的是限制公開的判斷單位是資訊的部分，不是整份文件。\n四、救濟與其他考法。《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把救濟途徑留給行政爭訟的一般規定，實務上以課予義務訴訟為主。另一個常考角度是第三人利益的保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第 2 項就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設有先行通知表示意見的程序。\n五、作答的檢驗順序。政府資訊公開的題目，先分主動公開與依申請提供兩軌；主動公開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 條與第 7 條，依申請提供看同法第 9 條以下的主體、程式、期間與限制，最後再問救濟。四個層次分開，選項的誘答就容易辨識。本題把四個選項分別放在這四個層次上，是這一考點的標準組合。\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4-s0101-043",43,"依行政程序法、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寄存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4-s0101-045",45,"有關行政執行法對於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人予以管收之要件，下列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4-s0101-042",42,"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4-s0101-046",46,"A 公司在其工廠旁違法搭建了一處臨時倉庫，經主管機關查獲後，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命令 …",{"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4-s0101-041",41,"關於行政程序法之代理人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4-s0101-047",47,"下列何者非屬確認訴訟之標的？",[],{"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