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101-04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101-045",114,"114110","20250802","s0101","public",null,45,"single","有關行政執行法對於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人予以管收之要件，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執行機關不得在命義務人提供擔保、限期履行前，即向法院聲請裁定管收","管收要件包含義務人有逃匿之虞，或其可能履行義務，卻故不履行，或為虛偽財產報告或拒絕報告","義務人經通知不到場而受拘提後，才能予以管收，如義務人自行到場接受調查者，不得予以管收","義務人如因管收難以維持家計或罹患疾病無法治療，應逕予停止管收，無須聲請法院裁定","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所定管收之前置程序與要件，以及第 21 條之不得管收與停止管收。\n【正解理由】《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7 項規定：「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其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二十四小時。」義務人自行到場接受調查者，經訊問後仍可能被聲請管收，並非以先經拘提為必要。(C) 把拘提說成管收的前提，與該項不合，是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3 項柱句規定：「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提供擔保與限期履行是強制到場的前置程序。\n(B) 敘述正確。《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6 項柱句規定：「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本選項所舉之情形，在該項各款中有其對應款次，逐款原文見深度解析。\n(C)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理由如上，自行到場者仍可能經訊問後被聲請管收。\n(D) 敘述正確。《行政執行法》第 21 條柱句規定：「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停止管收由行政執行處以書面通知管收所為之。\n【記憶點】拘提要先命擔保限期履行，管收不以先拘提為必要。","一、程序的三個階段。《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把限制住居、拘提與管收依序寫在不同項：第 1 項是命提供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住居，第 3 項是拘提之聲請，第 6 項與第 7 項則是管收之聲請。三者的共同前置是義務人已經被命提供擔保、限期履行而屆期不履行，但到場的方式則有拘提到場、經通知到場與自行到場三種。\n二、管收事由的逐款原文。《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6 項第 1 款規定：「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6 項第 2 款規定：「二、顯有逃匿之虞。」《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6 項第 4 款規定：「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本題 (B) 所述之三種情形即分別對應上開三款。\n三、不得管收與停止管收。《行政執行法》第 21 條第 1 款規定：「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行政執行法》第 21 條第 3 款規定：「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該條把處置寫成由行政執行處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因此 (D) 所稱之無須另行聲請法院裁定，與條文文字相符。\n四、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8 項規定：「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聲請的管轄與停止管收的處置分屬不同機關，考題常在此設陷阱。\n五、作答的檢驗順序。管收題先問前置程序，也就是有沒有命提供擔保並限期履行；再問到場方式是拘提到場、經通知到場或自行到場；接著問訊問後是否符合管收事由；最後問有無不得管收之情形。四個層次分開檢查，選項把拘提說成管收的必要前提時就容易辨識。另須記住，管收由法院裁定，停止管收則由行政執行處以書面通知管收所為之，兩者的決定主體並不相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4-s0101-044",44,"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4-s0101-046",46,"A 公司在其工廠旁違法搭建了一處臨時倉庫，經主管機關查獲後，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命令 …",{"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4-s0101-043",43,"依行政程序法、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寄存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4-s0101-047",47,"下列何者非屬確認訴訟之標的？",{"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4-s0101-042",42,"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4-s0101-048",48,"依司法實務見解，公立大學依法解聘其教師甲，並議決 1 年不得聘任為教師。甲對上開解聘…",[],{"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A 公司在其工廠旁違法搭建了一處臨時倉庫，經主管機關查獲後，依建築法相關…",75,178944545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