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101-048":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4-s0101-048",114,"114110","20250802","s0101","public",null,48,"single","依司法實務見解，公立大學依法解聘其教師甲，並議決 1 年不得聘任為教師。甲對上開解聘及 1 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不服而提起救濟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就解聘，得向教育部提起訴願","甲就解聘，得以教育部為被告，提起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之訴","甲就 1 年不得聘任為教師，得提起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之訴","甲就 1 年管制期間，得以教育部為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立大學解聘教師與併予議決一定期間不得聘任時，救濟途徑與原處分機關之認定。\n【正解理由】本題明示依司法實務見解作答，其分辨點不在行政訴訟法或訴願法的條文字面，而在教師救濟制度中對解聘與管制期間分別定性的實務見解：解聘由學校作成並循教師救濟途徑處理，而 1 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之管制，係由主管機關即教育部所為之處分，教師不服時得以教育部為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D) 與此相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敘述不正確。甲就解聘部分之救濟途徑，依實務見解並非直接向教育部提起訴願。\n(B) 敘述不正確。解聘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處分，救濟途徑應循撤銷爭訟，而非以教育部為被告提起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之訴。《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n(C) 敘述不正確。1 年不得聘任之管制既屬處分，同樣受《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補充性之限制，不得以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之訴為之。\n(D) 敘述正確，為本題答案。《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管制期間之處分既由教育部作成，甲得以之為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n【涵攝步驟】先把解聘與管制期間拆成兩個標的；再分別認定作成處分的機關；最後套用各自的救濟途徑。\n【記憶點】解聘與管制期間分開看，管制期間的原處分機關是教育部。","一、本題的難點在標的的拆解。同一次議決裡包含解聘與一定期間不得聘任兩個部分，兩者的作成機關與救濟途徑並不相同；考生若把兩者當成一個處分，四個選項就分不出高下。\n二、確認訴訟的補充性。《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把確認訴訟定位為補充性訴訟，本文與但書分別處理原則與例外。本題 (B)(C) 都是以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之訴為手段，而爭議標的是一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處分，得循撤銷爭訟解決，因此補充性的限制在此發生作用。\n三、訴願的一般規定。《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把訴願的客體定在行政處分，《訴願法》第 4 條柱句規定：「訴願之管轄如左：」再依作成處分機關的層級決定受理訴願機關。原處分機關的認定因此是判斷訴願管轄的前提，本題 (D) 正是在問這一層。\n四、實務見解的位置。教師之解聘、不續聘與停聘，以及併予議決之一定期間不得聘任，其程序要件、核准機關與救濟途徑另定於教師相關法制，並由司法實務就其定性作成見解；此部分之具體規定，詳見教師法制之相關規定。本題的分辨點即落在該處，而不在行政訴訟法或訴願法的文義。\n五、訴訟類型的選擇。撤銷訴訟以違法行政處分為標的，並以踐行訴願為前提；確認訴訟則以處分無效或法律關係存否為標的，並受補充性的限制。本題 (B)(C) 都選擇了確認訴訟，而爭議標的既是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處分，撤銷爭訟即為可行途徑，補充性因此發生作用。\n六、作答的檢驗順序。教師救濟的題目，先把議決內容拆成各個獨立的標的；再逐一認定作成處分的機關；接著判斷應循的救濟程序；最後才選訴訟類型。四個步驟依序處理，選項間的細微差異就會顯現。本題把解聘與管制期間放在同一組選項中交錯出題，正是要測驗考生有沒有把兩者拆開來看。\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outside-corpus","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101-047",47,"下列何者非屬確認訴訟之標的？",{"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101-049",49,"人民甲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後，甲因情事變更，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整契約內容，但行政機關…",{"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101-046",46,"A 公司在其工廠旁違法搭建了一處臨時倉庫，經主管機關查獲後，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命令 …",{"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101-050",50,"下列何者非屬應適用律師強制代理之事件或案件？",{"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101-045",45,"有關行政執行法對於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人予以管收之要件，下列何者錯誤？",{"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4-s0101-051",51,"關於審判權之爭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74},"人民甲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後，甲因情事變更，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整契約內容…",75,1789445451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