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101-05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101-051",114,"114110","20250802","s0101","public",null,51,"single","關於審判權之爭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行政法院對人民提起之行政訴訟事件，認無審判權而屬於刑事法院之審判權時，得逕予裁定駁回其訴","民事法院認無審判權移送行政法院，行政法院亦認其無審判權，應聲請大法官就審判權爭議作成統一解釋","依現行制度，難以區分法律關係屬於公法或私法時，當事人可以合意定審判權之歸屬，受理之法院受其拘束，不得再依職權審查審判權之有無","行政法院受理訴訟認無審判權，以裁定移送民事法院審理，該裁定確定後，民事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最高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審判權爭議之處理，包括移送、裁定羈束與指定管轄法院之機制。\n【正解理由】現行制度就審判權爭議採取移送與指定管轄並行的設計：受移送法院如認其亦無審判權，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其所隸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不得再行移送回去。(D) 所述之行政法院裁定移送民事法院、民事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而向最高法院請求指定，即為此一機制的具體操作，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同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可知以裁定駁回之前提是不能依法移送，而非一經認無審判權即得駁回。\n(B) 錯誤。審判權爭議依現制交由終審法院以指定管轄法院的方式解決，而不是聲請大法官作成統一解釋。\n(C) 錯誤。審判權之有無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因當事人合意而受拘束。\n(D) 正確，為本題答案。理由如上。\n【涵攝步驟】先確認行政法院認無審判權時的處置順序：能移送者移送，不能移送者始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1 款裁定駁回；再看受移送法院亦認無審判權時，改由終審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n【記憶點】能移送就移送，兩邊都推就交終審法院指定。","一、制度的兩層設計。審判權爭議的處理分成兩層：第一層是移送，把訴訟送到有審判權的法院；第二層是指定，當受移送法院也認為自己沒有審判權時，由終審法院出面指定，避免訴訟在不同審判系統之間來回被推。本題 (D) 描述的就是第二層。\n二、行政訴訟法上的接點。《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1 款把裁定駁回的條件寫成兩個要素並列：不屬行政訴訟審判權，且不能依法移送。兩個要素同時具備才駁回，這正是 (A) 失真之處。與之對照的是《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該條處理的是先決問題的分工，與審判權歸屬的爭議屬不同層次。\n三、停止訴訟程序的其他情形。《行政訴訟法》第 178-1 條規定：「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違憲者，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同樣是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但事由是法規範違憲審查的聲請，與審判權爭議的停止並不相同，考題常把兩者交錯出題。\n四、本題的法源位置。審判權爭議之移送、羈束效力與指定管轄法院之程序，規定於法院組織之相關法制，而非行政訴訟法本身；本題的決定性依據即在該處，考生宜一併對照記憶。\n五、當事人不得以合意變更審判權。審判權涉及國家審判權限在不同審判系統間的分配，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與土地管轄得由當事人合意定之並不相同。《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訴訟之裁定。」該款處理的是管轄，與同項第 1 款所處理的審判權被分寫成不同款，正說明立法者把兩件事分開。\n六、作答的檢驗順序。審判權爭議題先問受訴法院有無審判權；有爭議時先問能否移送；移送後再問受移送法院的處理；最後問誰有權作終局的認定。四個步驟走完，本題四個選項的正誤就會顯現。\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4-s0101-050",50,"下列何者非屬應適用律師強制代理之事件或案件？",{"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4-s0101-052",52,"因作業疏失，甲行政機關誤撥付款項予乙人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4-s0101-049",49,"人民甲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後，甲因情事變更，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整契約內容，但行政機關…",{"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4-s0101-053",53,"人民於下列何種情形之下得請求損失補償？",{"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4-s0101-048",48,"依司法實務見解，公立大學依法解聘其教師甲，並議決 1 年不得聘任為教師。甲對上開解聘…",{"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4-s0101-054",54,"行政機關對甲作成行政處分，但處分書中未記明理由，如無依法得不記明理由之情事，關於行政…",[],{"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5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