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101-053":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4-s0101-053",114,"114110","20250802","s0101","public",null,53,"single","人民於下列何種情形之下得請求損失補償？",{"A":16,"B":17,"C":18,"D":19},"被違規行駛之垃圾車撞傷","因為跌入未設警告標誌之馬路坑洞而受傷","因為搭乘臺灣鐵路公司之火車出軌而受傷","主管機關依法徵收前已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行使","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損失補償與損害賠償之分界，以及《土地徵收條例》第 57 條之地下設施物補償。\n【正解理由】損失補償針對的是合法行使公權力所造成之特別犧牲，損害賠償針對的則是違法行為所生之損害。《土地徵收條例》第 57 條第 1 項規定：「需用土地人因興辦第三條規定之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主管機關在土地下方埋設設施物而妨礙所有權人權利行使，正屬合法公權力行使造成之特別犧牲，(D) 因此得請求損失補償，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不得請求損失補償。被違規行駛之垃圾車撞傷，是公務員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所致，屬國家賠償之範疇（其構成要件詳見《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n(B) 不得請求損失補償。馬路坑洞未設警告標誌，涉及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同屬國家賠償之範疇（其構成要件詳見《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n(C) 不得請求損失補償。搭乘臺灣鐵路公司之火車出軌受傷，是運送關係中之損害賠償問題，不是合法公權力行使所生之特別犧牲。\n(D) 得請求損失補償，為本題答案。理由如上。\n【涵攝步驟】先問行為是否合法：合法而生特別犧牲者走補償，違法致損害者走賠償；再確認 (D) 的埋設行為屬合法行使公權力，且已逾越所有權人應忍受之範圍。\n【記憶點】合法而特別犧牲走補償，違法致損害走賠償。","一、制度的分界。損失補償的三個要素是：公權力之合法行使、對財產權造成侵害、該侵害逾越社會義務而構成特別犧牲。損害賠償則以行為違法及可歸責為要素。本題四個選項的鑑別點就落在合法與違法的分界上，而不在受害的輕重。\n二、條文的後續處理。《土地徵收條例》第 5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土地因事業之興辦，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立法者在補償之外，另給所有權人一個請求徵收所有權的權利，並定有行使期間。《土地徵收條例》第 57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土地所有權人原設定地上權取得之對價，應在徵收補償地價內扣除之。」則處理重複補償的扣除。\n三、實務見解的位置。既成道路或公用地役關係之土地，長期未辦徵收而使所有權人受特別犧牲時，應如何補償，向來由司法院解釋意旨與後續立法共同形成；條文本身並未就徵收前既已埋設之設施物一一列舉，本題的分辨點因此帶有實務見解的成分。\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徵收與徵用的區別是同一區塊的常考點，《土地徵收條例》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以臨時性為要件，補償方式亦與徵收不同。\n五、作答的檢驗順序。損失補償題先問行為合法與否；合法者再問有無造成財產上的侵害；有侵害者再問該侵害是否逾越社會義務而構成特別犧牲；最後問補償的請求對象與程序。四個步驟走完，賠償與補償的分界就會清楚。本題把違規駕駛、設施欠缺、運送事故與合法埋設四種情境並列，正是這個檢驗順序的完整演練；其中運送事故一項最容易被誤判，關鍵在於運送關係的當事人是公司而非行使公權力的機關。\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practice-view","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101-052",52,"因作業疏失，甲行政機關誤撥付款項予乙人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101-054",54,"行政機關對甲作成行政處分，但處分書中未記明理由，如無依法得不記明理由之情事，關於行政…",{"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101-051",51,"關於審判權之爭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101-055",55,"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聽證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101-050",50,"下列何者非屬應適用律師強制代理之事件或案件？",{"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4-s0101-056",56,"關於國際法上禁反言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74},"行政機關對甲作成行政處分，但處分書中未記明理由，如無依法得不記明理由之情…",75,1789445451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