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101-05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101-054",114,"114110","20250802","s0101","public",null,54,"single","行政機關對甲作成行政處分，但處分書中未記明理由，如無依法得不記明理由之情事，關於行政機關之補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無向原處分機關請求補正之權利，僅得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僅有原處分機關可以補正處分理由，其上級機關不得為之","只要在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正處分理由，均屬適法","補正理由雖不足以支持原處分之合法性，亦不影響補正之效力","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所定程序瑕疵之補正，特別是補正理由的時間界限。\n【正解理由】《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記明理由之補正屬同條第 1 項第 2 款，其時間界限為訴願程序終結前，或於得不經訴願程序者為起訴前。(C) 把界限延後到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與該項所定之時點不合，是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補正是原處分機關治癒程序瑕疵的權能，人民並無請求機關補正的公法上請求權，其救濟途徑是循行政爭訟請求撤銷原處分。\n(B) 敘述正確。補正的主體是作成該處分的原處分機關，訴願機關或其他上級機關並不因審查而取得代為補正的地位。\n(C)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理由如上。\n(D) 敘述正確。補正處理的是程序或方式上的瑕疵是否治癒，至於補正後之理由能否支持原處分的合法性，屬實體審查的問題，兩者分屬不同層次。\n【涵攝步驟】先確認未記明理由屬《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瑕疵；再套用同條第 2 項所定之時間界限；最後比對各選項所述之主體、時點與效力。\n【記憶點】理由補正最晚到訴願程序終結前，不是到言詞辯論終結。","一、要件拆解。《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柱句先把無效的處分排除在補正之外，再逐款列出得補正的情形。《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本題的瑕疵即落在此款。\n二、時間界限的兩段式。同條第 2 項把界限分成兩段：有訴願程序者以訴願程序終結前為限，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則以起訴前為限。兩段的共同點是補正都要在進入行政訴訟的實體審理之前完成，理由在於訴訟階段的爭點應是處分作成時的合法性。\n三、對當事人的保護。《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3 項規定：「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立法者在允許機關補正的同時，也把因補正而受影響的當事人接回救濟軌道。\n四、易混淆條文對照與其他考法。《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柱句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無效與得補正是兩條互斥的路；而《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則是記明理由義務的來源。三條合看，即可完整回答記明理由的義務、違反的效果與治癒的方式。\n五、作答的檢驗順序。程序瑕疵題先問該瑕疵是否導致處分無效；不無效者再問是否屬得補正之情形；屬得補正者再問補正的主體與時點；最後問補正的效力範圍。四個步驟依序檢查，本題四個選項就分別落在主體、時點與效力三個點上。另須注意，程序瑕疵的補正與實體理由是否正確是兩層問題，補正處理的是前者；考生若把兩層混在一起，就會把補正後理由仍不足以支持處分合法性的情形，誤讀成補正不生效力。\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4-s0101-053",53,"人民於下列何種情形之下得請求損失補償？",{"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4-s0101-055",55,"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聽證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4-s0101-052",52,"因作業疏失，甲行政機關誤撥付款項予乙人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4-s0101-056",56,"關於國際法上禁反言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4-s0101-051",51,"關於審判權之爭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4-s0101-057",57,"關於國際法上之非自治領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51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