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101-05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101-055",114,"114110","20250802","s0101","public",null,55,"single","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聽證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非經法規明文規定，行政機關不得舉行聽證","聽證，必要時得舉行預備聽證；但聽證終結後，行政機關不得再為聽證","聽證主持人，不論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均應具備法制專長","不服依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聽證程序的發動、預備聽證、主持人資格與聽證後之救濟。\n【正解理由】《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規定：「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其救濟免除訴願及先行程序，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D) 與該條文字相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柱句規定：「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同條第 2 款規定：「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可知除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者外，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時亦得舉行聽證。\n(B)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前半段固然正確，但《行政程序法》第 66 條規定：「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前，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再為聽證。」聽證終結後仍得再為聽證，本選項後半與該條相反。\n(C)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57 條規定：「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必要時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熟諳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之。」該條就主持人設定的是身分要件與協助機制，未以具備法制專長為主持人之資格條件。\n(D) 正確，為本題答案。理由如上。\n【涵攝步驟】把四個選項分別對應到聽證的發動、預備與再開、主持人與救濟四個區塊，再逐一比對條文文字。\n【記憶點】聽證作成的處分免除訴願，終結後仍可再為聽證。","一、聽證的發動。《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把舉行聽證的情形寫成兩款並列：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者，以及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後者是裁量發動的依據，本題 (A) 之所以失真，正是把發動限縮到法規明文規定一種。\n二、程序的準備與進行。《行政程序法》第 5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並公告之︰」通知採要式並逐款列出應記載事項。《行政程序法》第 58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預備聽證得為下列事項︰」則把預備聽證的任務逐款寫出。《行政程序法》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主持人應本中立公正之立場，主持聽證。」主持人的義務核心是中立公正，而非特定專長。\n三、聽證後的處理。《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該項本文所要求者是斟酌聽證之整體結果，但書則保留法規另定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的空間。《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再把救濟程序簡化，形成聽證程序的完整鏈條。\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聽證與陳述意見的區別是常考點：《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處理的是作成限制或剝奪自由權利之處分前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兩者的程序密度與法律效果並不相同。\n五、作答的檢驗順序。聽證題先問是否應舉行或得舉行；再問通知與公告的程式；接著問程序的進行與主持人的權限義務；最後問聽證後的處分作成與救濟。四個層次分開，選項在任何一層的失真都容易辨識。本題把發動、再開、主持人與救濟四點各出一個選項，正是這個順序的完整演練，也是這一考點最常見的出題方式。\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4-s0101-054",54,"行政機關對甲作成行政處分，但處分書中未記明理由，如無依法得不記明理由之情事，關於行政…",{"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4-s0101-056",56,"關於國際法上禁反言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4-s0101-053",53,"人民於下列何種情形之下得請求損失補償？",{"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4-s0101-057",57,"關於國際法上之非自治領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4-s0101-052",52,"因作業疏失，甲行政機關誤撥付款項予乙人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4-s0101-058",58,"關於國際法上徵收外國人或公司財產之國際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71},"行政機關對甲作成行政處分，但處分書中未記明理由，如無依法得不記明理由之情…",{"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1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