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101-06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101-062",114,"114110","20250802","s0101","public",null,62,"single","關於國際地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兩國依條約約定在其中一國領土境內設置核子廢棄物儲存設施，屬於一種國際地役","若甲國領土被乙國繼承時，原本丙國依條約取得通行甲國領土之地役權，當然終止","在國際地役權存續期間，供役範圍之領土主權發生暫時移轉之效果","駐在國外館之不可侵犯權屬於一種國際地役","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國際地役之概念、成立方式，以及它與外交特權豁免之區別。\n【正解理由】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國際法上之國際地役制度，屬國際習慣法與條約實踐之範疇，而非我國國內法律之條文。國際地役指一國依條約，就其領土之特定部分，為他國之利益承受特定之作為或不作為負擔，該負擔附著於領土本身，具有對世性，不因供役國政府更迭而消滅。兩國以條約約定在其中一國領土境內設置核子廢棄物儲存設施，正是供役國領土為他國利益而承受特定用途負擔之典型情形。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條約在一國領土境內為他國利益設置核子廢棄物儲存設施，係就特定領土範圍設定持續性之用途負擔，屬國際地役，本選項敘述正確。\n(B) 國際地役具有附著於領土之性質，屬與領土有關之條約義務，於領土發生國家繼承時原則上隨同存續，本選項稱其當然終止，與此性質不符。\n(C) 國際地役使供役國就該部分領土之主權行使受到條約所定之限制，供役範圍之領土主權仍歸屬供役國，並不發生移轉之效果，本選項敘述錯誤。\n(D) 駐在國外館之不可侵犯權，係派遣國館舍在接受國所享有之外交特權與豁免（其構成要件詳見《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相關規定），其基礎在於外交職務之有效遂行，而非就領土設定之負擔，本選項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以條約設定；要件二為就特定領土範圍設定負擔；要件三為該負擔係為他國利益而存在；本題選項 A 三者具備。\n【記憶點】國際地役附著於領土、隨領土移轉而存續，且不移轉主權，只限制主權之行使。","國際地役是國際公法中少數直接借用民法概念的制度，理解它的捷徑就是把民法上的地役關係搬到國家與領土的層次上來想，但要記得兩者只是類比，並非同一制度。\n第一，要件的拆解。國際地役的成立有三個要素：其一，必須有條約作為設定的依據，單純的容忍或事實上的使用並不足夠；其二，負擔的客體是供役國領土之特定部分，而不是供役國整體；其三，負擔是為需役國之利益而存在，內容可能是積極的作為，例如允許他國通行、駐軍、設置設施，也可能是消極的不作為，例如不得在特定區域設防。\n第二，最重要的性質是附著於領土。這個性質同時說明了選項 B 與選項 C。因為附著於領土，所以國際地役在國家繼承時原則上隨著領土一併移轉給繼承國，這與一般政治性條約在國家繼承時通常不隨同移轉的處理並不相同；也因為它只是負擔而不是權利的移轉，所以供役國對該領土的主權仍然完整存在，受影響的只是主權行使的自由度。\n第三，容易混淆的對照制度。外交館舍的不可侵犯與國際地役經常被放在一起考。前者的正當化基礎是使領館職務之遂行，其保護對象是館舍與人員，並非在領土上設定持續性的用途負擔；後者的正當化基礎則是條約當事國之合意，其對象是領土本身。把兩者混為一談，就會落入選項 D 的陷阱。\n第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歷年常見的變化題型包括：非軍事化區之設定、他國過境通行權之保留、河川航行自由之約定、以及軍事基地之租借。判斷的方法都一樣，先問有沒有條約，再問負擔是否指向特定領土，最後問是否為他國利益而設。\n第五，答題時的提醒。國際地役並非一個經成文條約統一規定的制度，其內容主要由條約實踐與學說整理而成，因此考題多以概念的性質與效果為問，而不會要求指出具體條號，掌握附著領土、不移轉主權、隨繼承存續這三個特徵，多數選項即可判斷。\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4-s0101-061",61,"關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解釋與適用爭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4-s0101-063",63,"關於條約在我國國內法上的地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4-s0101-060",60,"關於國際太空法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4-s0101-064",64,"關於領土割讓後，被割讓領土上人民之國籍歸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4-s0101-059",59,"甲國為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之締約國。於甲國就業之移工 A，認其健…",{"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4-s0101-065",65,"關於國際組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51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