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101-06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101-063",114,"114110","20250802","s0101","public",null,63,"single","關於條約在我國國內法上的地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憲法明文規定條約具有國內法的效力","符合憲法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其位階高於法律","名稱為條約或公約而附有批准條款者，應送立法院審議","我國與國際組織間締結之書面協定，雖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仍無須送立法院審議","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條約締結法》就條約之定義、應送立法院審議之要件，以及條約在國內法上效力之規定。\n【正解理由】《條約締結法》第 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本法所稱條約，指國際書面協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條約締結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條約締結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條約締結法》第 8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名稱為條約或公約而附有批准條款者，即該當該法所稱之條約，應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條約發生國內法效力之依據，是《條約締結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條約，自總統公布之生效日期起具國內法效力。」該效力來自法律層次之規定，本選項稱其為憲法明文規定，並不正確。\n(B) 《條約締結法》第 11 條第 2 項所規範者，是條約發生國內法效力之時點，本選項所稱條約位階高於法律，並非該項所能導出之結論。\n(C) 《條約締結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與第 2 款所定情形，均使該國際書面協定該當該法所稱之條約，並依同法第 8 條第 1 項本文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本選項敘述正確。\n(D) 《條約締結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內容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我國與國際組織締結而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書面協定，該當該法所稱之條約，本選項稱其無須送立法院審議，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國際書面協定；要件二為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或定有批准條款；二者具備即為條約，依《條約締結法》第 8 條第 1 項本文送立法院審議。\n【記憶點】名稱或批准條款，任一具備就是條約；條約的國內法效力來自《條約締結法》，不是憲法。","這一題把《條約締結法》最常考的三個環節放在同一題裡：什麼是條約、要不要送立法院、生效之後在國內是什麼地位。\n第一，定義的要件拆解。《條約締結法》第 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本法所稱條約，指國際書面協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條約締結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條約締結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內容與國內法律內容不一致或涉及國內法律之變更。」《條約締結法》第 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本法所稱條約，指國際書面協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柱句既以情形之一為連結語，各款之間即屬選擇關係，落入其中一款者即為該法所稱之條約，這正是選項 C 與選項 D 的判斷關鍵。\n第二，程序的分流。《條約締結法》第 8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未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且未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之條約案，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應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並於條約生效後，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並送立法院查照：」。該但書把欠缺名稱與欠缺批准條款兩個要件並列，必須同時欠缺才走備查程序；本題選項 C 之情形兩者都具備，自然回到本文的審議程序。\n第三，效力的定位。《條約締結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條約，自總統公布之生效日期起具國內法效力。」這一項處理的是效力發生的時點與國內法地位的有無，至於條約與法律孰優，並非該項所規範的問題，選項 B 的錯誤就在把兩件事接在一起。\n第四，適用範圍的對照。《條約締結法》第 2 條規定：「中央行政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之機構、團體締結條約或協定，依本法之規定。」該條把國際組織明文列為締約對方，因此選項 D 想以締約對方是國際組織為由排除審議義務，於法無據。\n第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形包括協定與條約之區別、條約之修正與退出是否準用締結程序、以及性質有疑義時之認定機關。\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4-s0101-062",62,"關於國際地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4-s0101-064",64,"關於領土割讓後，被割讓領土上人民之國籍歸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4-s0101-061",61,"關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解釋與適用爭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4-s0101-065",65,"關於國際組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4-s0101-060",60,"關於國際太空法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4-s0101-066",66,"下列何者非屬涉外民事事件？",[],{"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1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