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101-06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101-067",114,"114110","20250802","s0101","public",null,67,"single","關於當事人本國法之認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應適用其住所地法","當事人有多數國籍，而其中之一為我國國籍時，應以我國法為其本國法","當事人無國籍，且住所不明時，應適用其居所地法","當事人無國籍時，應適用其關係最切之法律","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當事人本國法之認定，包括多數國籍與無國籍兩種情形之補充連結。\n【正解理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 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適用其住所地法。」無國籍人既然沒有本國法，即以住所地法遞補；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住所不明時，適用其居所地法。」因此無國籍且住所不明者，再往下遞補為居所地法。選項 C 所述之順序與此二者相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多數國籍者係以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而非改依住所地法，本選項敘述錯誤。\n(B)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所定之標準為關係最切之國籍，內國國籍優先並非該條所採之判斷方法，本選項以我國國籍當然優先，敘述錯誤。\n(C)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 條，無國籍人適用其住所地法；住所不明時再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 條第 2 項適用其居所地法，本選項敘述正確。\n(D)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 條就無國籍人所定之連結因素為住所地，並非關係最切之法律；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處理多數國籍時所用的標準是關係最切之國籍，關係最切在該條所篩選者為國籍，本國法再由該國籍導出，與本選項所稱之關係最切之法律不是同一件事，本選項張冠李戴，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依選法規則應適用本國法；要件二為當事人無國籍；要件三為住所不明；三者具備，即適用居所地法。\n【記憶點】多數國籍看關係最切之國籍，無國籍往住所走，住所不明再往居所走。","本國法主義是我國國際私法在身分與能力事項上的基本立場，而本國法要能適用，前提是當事人有而且只有一個國籍。本題考的就是這個前提不成立時的兩條補充路線。\n第一，多數國籍的處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這一條採取的是關係最切原則，法院必須就當事人與各該國籍國之間的實際生活重心加以衡量，包括住居所、家庭、財產、職業與語言等，再選出一個國籍作為本國法的依據。它的重點在於放棄了機械式的優先順位。\n第二，無國籍的處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 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適用其住所地法。」無國籍人根本沒有國籍可供選擇，所以不是在多數之間挑一個，而是換一個連結因素。\n第三，住所的層層遞補。《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之住所地法，而當事人有多數住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住所不明時，適用其居所地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當事人有多數居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居所地法；居所不明者，適用現在地法。」三項合起來構成一條由住所到居所再到現在地的階梯，本題選項 C 落在第二階。\n第四，容易混淆之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 條處理的是一國數法，也就是本國法確定之後，該國內部因地域或其他因素而有不同法律時如何再選；《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 條處理的是反致。這兩條與本題的補充連結分屬不同階段，考試時常被並列作為誘答。\n第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是把多數國籍與一國數法疊在一起問，或是在婚姻、繼承事項中先問本國法如何確定，再問實體結果。\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4-s0101-066",66,"下列何者非屬涉外民事事件？",{"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4-s0101-068",68,"下列何者不屬於外國公司之內部事項？",{"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4-s0101-065",65,"關於國際組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4-s0101-069",69,"A 國人甲在 B 國擁有一處莊園，與乙在 C 國簽訂受讓該莊園之書面契約，並約定該契…",{"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4-s0101-064",64,"關於領土割讓後，被割讓領土上人民之國籍歸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4-s0101-070",70,"住在加州之美國人甲以新臺幣 100 萬元向住在臺北之我國人乙購買 20 公噸之鳳梨。…",[],{"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1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