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101-06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101-069",114,"114110","20250802","s0101","public",null,69,"single","A 國人甲在 B 國擁有一處莊園，與乙在 C 國簽訂受讓該莊園之書面契約，並約定該契約以 D 國法為準據法，然而該契約未經公證。A 國、B 國以及 C 國均未規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應經公證，而 D 國法律則規定不動產買賣契約經公證方能生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該契約有效，係因買賣不動產之法律行為方式可依行為地 C 國法","該契約有效，係因買賣不動產之法律行為方式可依物之所在地 B 國法","該契約無效，係因買賣不動產之法律行為方式應依該契約之準據法 D 國法","該契約無效，係因買賣不動產之法律行為方式應符合行為地 C 國法與該契約之準據法 D 國法","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律行為方式之準據法，特別是不動產買賣契約之方式得否依行為地法而有效。\n【正解理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規定：「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行為地不同時，依任一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皆為有效。」本件契約之準據法依當事人約定為 D 國法，D 國法要求不動產買賣契約經公證始生效力；然該契約締結於 C 國，而 C 國並未就不動產買賣契約設公證之方式要求，依上開但書，依行為地 C 國法所定之方式作成者亦為有效。故選 A。\n【逐項排除】\n(A) 買賣不動產之契約，其方式除依該契約所應適用之法律外，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但書亦得依行為地法，本件行為地為 C 國，該契約有效，本選項敘述正確。\n(B)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9 條規定：「物權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該物權所應適用之法律。」該條所規範者為物權之法律行為，本件受讓莊園之書面契約為債權契約，物之所在地 B 國法並非其方式之準據法，本選項理由錯誤。\n(C)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本文所定之方式準據法固為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惟同法第 16 條但書另以行為地法為得選擇適用之依據，本選項單以 D 國法未經公證為由而認契約無效，敘述錯誤。\n(D)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但書與其本文之關係為選擇適用，符合其中之一即為有效，本選項要求同時符合行為地 C 國法與契約準據法 D 國法，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系爭爭點屬法律行為之方式；要件二為行為地可得確定；要件三為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作成；三者具備，該法律行為之方式即為有效。\n【記憶點】方式問題採選擇適用，準據法與行為地法擇一符合即有效，不必兩者都符合。","方式的準據法是國際私法中少數採取選擇適用而非單一適用的領域，其立法目的在於盡量維持法律行為的有效性，這一點是解本題的鑰匙。\n第一，要件的拆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規定：「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行為地不同時，依任一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皆為有效。」這一條可以拆成三段：原則上依行為之準據法；但書開放行為地法；行為地有數個時，任一行為地法都可以。三段合起來的效果是，只要有任何一個被指定的法律認為方式已備，該法律行為在方式上即為有效。\n第二，本題設陷阱的位置。題目刻意讓契約準據法 D 國法要求公證，而 A 國、B 國、C 國都不要求。若誤以為方式必須依契約準據法，就會選到 C；若誤以為不動產一律依所在地法，就會選到 B；若誤以為方式須累積符合，就會選到 D。這三個誤解正好對應三個錯誤選項。\n第三，易混淆條文之對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9 條規定：「物權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該物權所應適用之法律。」這一條把物權行為的方式抽離出來，不適用第 16 條但書的行為地法。本題的書面契約是負擔行為，處分行為的部分並未發生爭執，因此仍回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至於契約本身的成立及效力，則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本件當事人既已約定 D 國法，實質要件即依 D 國法判斷，方式要件則另循第 16 條，兩者分開處理。\n第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包括遺囑方式、婚姻方式與票據行為方式，這幾個領域都另有專條，也都採取寬鬆的選擇適用設計。作答時的固定步驟是：先確定爭執的是方式還是實質，再找出該法律行為自己的準據法，最後檢查行為地法有沒有提供另一條使其有效的途徑。\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4-s0101-068",68,"下列何者不屬於外國公司之內部事項？",{"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4-s0101-070",70,"住在加州之美國人甲以新臺幣 100 萬元向住在臺北之我國人乙購買 20 公噸之鳳梨。…",{"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4-s0101-067",67,"關於當事人本國法之認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4-s0101-071",71,"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在我國相識結婚，並育有一子丙（具 A 國籍） ，三人一起…",{"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4-s0101-066",66,"下列何者非屬涉外民事事件？",{"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4-s0101-072",72,"我國人甲女在德國留學時與德國人乙男結婚，婚後甲、乙定居我國，爾後甲向我國法院起訴請求…",[],{"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住在加州之美國人甲以新臺幣 100 萬元向住在臺北之我國人乙購買 20 …",75,178944545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