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101-07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101-070",114,"114110","20250802","s0101","public",null,70,"single","住在加州之美國人甲以新臺幣 100 萬元向住在臺北之我國人乙購買 20 公噸之鳳梨。關於鳳梨品質有瑕疵之爭議，甲與乙買賣鳳梨契約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若甲與乙以電話約定以美國法為準據法，因僅有口頭約定而未有書面，故應認為甲與乙未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若甲與乙之買賣契約有「以美國加州法院為管轄法院」之合意管轄條款，故而可以認為甲與乙有以美國法為準據法之合意","若甲與乙未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應推定締約時乙之住所地法，即我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而以之為準據法","若甲與乙合意以日本法為準據法，則該合意為無效","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契約之債的準據法，包括意思自主原則與無明示意思時之特徵性履行推定。\n【正解理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本件之特徵性債務為出賣人乙交付鳳梨之義務，乙行為時之住所地在臺北，故推定我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該項未要求該意思須以書面為之，甲與乙以電話約定適用美國法者仍屬明示，本選項敘述錯誤。\n(B) 合意管轄條款所處理者為何國法院有審判權限，與應適用何國實體法分屬二事，本選項逕由管轄合意推論準據法之合意，敘述錯誤。\n(C) 甲與乙未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推定乙締約時之住所地法即我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本選項敘述正確。\n(D)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1 項就當事人所選之法律未附加牽連關係之要求，甲與乙合意適用日本法之效力不受影響，本選項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要件二為乙交付鳳梨之義務足為該買賣之特徵；要件三為乙行為時之住所地在臺北；三者具備，推定我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n【記憶點】先找明示意思，沒有就找關係最切，關係最切先推定為特徵性債務人行為時的住所地法。","這一題把契約準據法的三層結構完整鋪開，是國際私法債編最核心的條文。\n第一，第一層是意思自主。《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第 1 項所用的文字是當事人意思，並未附加書面或牽連的要求；而第 2 項所定之啟動要件之一是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可見明示與否所問的是意思有無明白表示，不是有無作成書面，因此電話約定仍屬明示之意思。這同時說明了選項 A 與選項 D 為什麼都錯：一個誤以為要書面，一個誤以為所選之法律必須與案件有牽連。\n第二，第二層是關係最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值得注意的是，該項所定之啟動要件之一，逐字寫的是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也就是說，默示的意思在本項的架構下並不足以直接作為準據法的依據，而是回到關係最切的判斷。選項 B 想從管轄合意推導出默示的準據法合意，正是踩在這個界線上。\n第三，第三層是特徵性履行的推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在買賣契約中，價金給付是各種契約都有的義務，真正足以表徵買賣性質的是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因此以出賣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為推定的基準。條文用的是推定而非視為，法院仍得依個案具體情形推翻。\n第四，本題的涵攝。乙為出賣人，負擔交付鳳梨之特徵性債務，締約時住所在臺北，因此推定我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甲住在加州、貨款以新臺幣計價等因素，都沒有推翻此一推定的力量。\n第五，易混淆條文之對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5 條規定：「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同樣使用關係最切的字眼，但一個是推定的對象，一個是原則的例外，位置不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4-s0101-069",69,"A 國人甲在 B 國擁有一處莊園，與乙在 C 國簽訂受讓該莊園之書面契約，並約定該契…",{"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4-s0101-071",71,"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在我國相識結婚，並育有一子丙（具 A 國籍） ，三人一起…",{"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4-s0101-068",68,"下列何者不屬於外國公司之內部事項？",{"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4-s0101-072",72,"我國人甲女在德國留學時與德國人乙男結婚，婚後甲、乙定居我國，爾後甲向我國法院起訴請求…",{"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4-s0101-067",67,"關於當事人本國法之認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4-s0101-073",73,"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結婚多年，居住於臺北，生活困頓，時常爭吵，之後協議離婚。離婚…",[],{"id":46,"number":47,"stem":71},"A 國人甲在 B 國擁有一處莊園，與乙在 C 國簽訂受讓該莊園之書面契約…",{"id":50,"number":51,"stem":73},"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在我國相識結婚，並育有一子丙（具 A 國籍）…",75,1789445451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