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101-07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101-071",114,"114110","20250802","s0101","public",null,71,"single","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在我國相識結婚，並育有一子丙（具 A 國籍） ，三人一起定居於臺中市。不料，多年後甲、乙感情生變，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訴請裁判離婚。訴訟中，針對離婚後應由何人擔任未成年子女丙之親權人一事，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A":16,"B":17,"C":18,"D":19},"本案應定性為離婚之效力問題，依夫妻共同住所地法之我國法","本案應定性為親子間法律關係之問題，依子女本國法之 A 國法","本案應定性為監護之問題，依受監護人本國法之 A 國法","本案應定性為扶養之問題，依關係最切地法之我國法","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親權人之酌定應如何定性，以及親子間法律關係之準據法。\n【正解理由】離婚後由何人擔任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所處理的是父母對於子女保護教養之權利義務歸屬，性質上屬於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而非夫妻之間的問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5 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丙具 A 國籍，其本國法為 A 國法，我國法院就親權人之酌定即應適用 A 國法。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該條所定者為夫妻間離婚及其效力之準據法，親權人之酌定所處理者為父母與子女間之關係，本選項定性錯誤。\n(B) 本案定性為親子間法律關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5 條應適用子女之本國法，丙具 A 國籍，故適用 A 國法，本選項敘述正確。\n(C)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6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監護，依受監護人之本國法。」監護制度所處理者，是受監護人欠缺保護機關時之補充安排，與父母俱存而爭執親權歸屬之情形不同，本選項定性錯誤。\n(D)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7 條規定：「扶養，依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扶養所處理者為生活費用之給付義務，與親權人之酌定不同，且該條所定之連結因素為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本選項稱依關係最切地法之我國法，與該條亦不相符。\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系爭事項屬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要件二為子女之本國法可得確定；本件丙具 A 國籍，故適用 A 國法。\n【記憶點】離婚是夫妻的事，親權是親子的事；親權歸屬跟著子女的本國法走。","本題的難點不在條文，而在定性。同一個離婚訴訟裡可以同時出現離婚原因、離婚效力、子女親權、扶養與夫妻財產清算，每一個都有自己的選法規則，混在一起就會選錯條文。\n第一，四條選法規則的並列。《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5 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6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監護，依受監護人之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7 條規定：「扶養，依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把四條排在一起就會發現，它們的連結因素分別是夫妻、子女、受監護人與扶養權利人，主體不同，適用範圍自然不同。\n第二，定性的判準。判斷親權歸屬應歸入哪一類，關鍵在於該爭點的權利義務發生在誰與誰之間。離婚的效力處理的是婚姻解消後夫妻相互間的法律地位；親權的酌定則是決定父或母對子女行使負擔權利義務，其法律關係的一端是子女。因此縱使親權的爭執是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處理，仍應回到親子關係的選法規則。\n第三，本題設陷阱的位置。題目特別交代三人定居臺中，且丙具 A 國籍，就是要測驗考生會不會被共同住所地法拉走。選項 A 的結論在住所地上是對的，但它的定性是離婚之效力，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的住所地法要在無共同本國法時才登場，兩者路徑完全不同。\n第四，監護與親權的界線。監護在體系上是親權的補充，當未成年人沒有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才開啟；本件甲、乙俱存，爭執的只是由誰行使，並未進入監護的領域。\n第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是問子女之姓氏、會面交往、以及父母之一方於外國取得親權裁判在我國之效力。\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4-s0101-070",70,"住在加州之美國人甲以新臺幣 100 萬元向住在臺北之我國人乙購買 20 公噸之鳳梨。…",{"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4-s0101-072",72,"我國人甲女在德國留學時與德國人乙男結婚，婚後甲、乙定居我國，爾後甲向我國法院起訴請求…",{"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4-s0101-069",69,"A 國人甲在 B 國擁有一處莊園，與乙在 C 國簽訂受讓該莊園之書面契約，並約定該契…",{"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4-s0101-073",73,"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結婚多年，居住於臺北，生活困頓，時常爭吵，之後協議離婚。離婚…",{"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4-s0101-068",68,"下列何者不屬於外國公司之內部事項？",{"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4-s0101-074",74,"我國人甲與 A 國人乙為夫妻，甲起訴請求離婚，並合併請求乙給付贍養費。乙抗辯依 A …",[],{"id":46,"number":47,"stem":71},"住在加州之美國人甲以新臺幣 100 萬元向住在臺北之我國人乙購買 20 …",{"id":50,"number":51,"stem":73},"我國人甲女在德國留學時與德國人乙男結婚，婚後甲、乙定居我國，爾後甲向我國…",75,1789445451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