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101-07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6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101-072",114,"114110","20250802","s0101","public",null,72,"single","我國人甲女在德國留學時與德國人乙男結婚，婚後甲、乙定居我國，爾後甲向我國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與乙離婚，乙在起訴後搭機返回德國。關於準據法之決定及其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德國法。甲、乙在德國結婚，關係最切之法為德國法","德國法。德國法院有管轄權，故準據法為德國法","我國法。起訴時之共同住所地國為我國","我國法。起訴時關係最切之法為我國法","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涉外離婚事件準據法之決定，特別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所定之階梯式連結。\n【正解理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該條就裁判離婚以起訴時為基準時，並依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婚姻關係最切地法之順序遞補。甲為我國人、乙為德國人，起訴時並無共同之本國法，而甲、乙婚後定居我國，起訴時之共同住所地國為我國，故應適用我國法。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是在無共同本國法且無共同住所地法時才登場，本件起訴時之共同住所地國為我國，尚未進入此一階段，本選項以德國為關係最切地而適用德國法，敘述錯誤。\n(B)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所定之連結因素為夫妻之共同本國、共同住所地與婚姻關係最切地，與受訴法院之管轄權有無無涉，本選項由管轄推導準據法，敘述錯誤。\n(C) 甲、乙無共同之本國法，而起訴時之共同住所地國為我國，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應適用我國法，本選項之結論與理由均正確。\n(D) 本選項之結論固為我國法，惟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共同住所地法優先於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而適用，本選項逕以起訴時關係最切之法為理由，跳過了共同住所地法這一階，理由並不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基準時取起訴時；要件二為有無共同本國法，本件無；要件三為有無共同住所地，本件在我國；故適用我國法。\n【記憶點】離婚準據法三階：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婚姻關係最切地法，基準時是協議時或起訴時。","涉外離婚題的解法幾乎都是同一套：先固定基準時，再依條文所定的順序逐階往下走，中途不得跳階。本題就是在測驗考生會不會跳階。\n第一，基準時的固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條文把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分別繫於協議時與起訴時。本題是裁判離婚，基準時即為起訴時。乙在起訴後才搭機返回德國，這個事實發生在基準時之後，因此不影響起訴時共同住所地在我國的認定，這是題目刻意埋下的干擾。\n第二，階梯的順序。該條的三階是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婚姻關係最切地法，且以無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作為往下一階的條件。甲為我國人、乙為德國人，兩人沒有共同國籍，第一階不成立；兩人婚後定居我國，起訴時的共同住所地在我國，第二階成立，判斷到此結束，不必也不得再問關係最切地在哪裡。選項 D 的結論雖然對，理由卻是第三階，這正是本題把對的答案與對的理由拆開來考的地方。\n第三，管轄與準據法的分離。選項 B 主張德國法院有管轄權所以適用德國法，混淆了國際裁判管轄與準據法選擇兩個層次。管轄決定的是由誰審理，準據法決定的是依什麼法律審理，兩者所使用的連結因素與立法目的都不相同。\n第四，易混淆條文之對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7 條規定：「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婚姻效力條與離婚條的階梯完全一致，差別在於離婚條多了協議時或起訴時這個基準時的設計；夫妻財產制則另外開放當事人以書面合意選法。\n第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是把離婚原因、離婚後之贍養費與親權歸屬放在同一題中分別定性。\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4-s0101-071",71,"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在我國相識結婚，並育有一子丙（具 A 國籍） ，三人一起…",{"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4-s0101-073",73,"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結婚多年，居住於臺北，生活困頓，時常爭吵，之後協議離婚。離婚…",{"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4-s0101-070",70,"住在加州之美國人甲以新臺幣 100 萬元向住在臺北之我國人乙購買 20 公噸之鳳梨。…",{"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4-s0101-074",74,"我國人甲與 A 國人乙為夫妻，甲起訴請求離婚，並合併請求乙給付贍養費。乙抗辯依 A …",{"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4-s0101-069",69,"A 國人甲在 B 國擁有一處莊園，與乙在 C 國簽訂受讓該莊園之書面契約，並約定該契…",{"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4-s0101-075",75,"中華民國國民甲與 A 國人乙，因為給付買賣價金糾紛，經過 A 國法院判命甲應給付乙買…",[],{"id":46,"number":47,"stem":71},"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在我國相識結婚，並育有一子丙（具 A 國籍）…",{"id":50,"number":51,"stem":73},"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結婚多年，居住於臺北，生活困頓，時常爭吵，之後協…",1789445451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