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101-07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59},{"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101-073",114,"114110","20250802","s0101","public",null,73,"single","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結婚多年，居住於臺北，生活困頓，時常爭吵，之後協議離婚。離婚後 1 個月，乙女發現已懷胎 4 個月，5 個月後產下一子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關於丙之身分，僅得依出生時其母之本國法，即 B 國法為婚生子女時，丙為婚生子女","丙出生時，甲、乙兩人已經離婚，關於丙之身分僅得依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之本國法，方能符合兩性平等保障女性之思潮","關於子女之身分，近代國際私法之思維多有藉累積適用多數國家之法律，儘量承認子女婚生之趨勢","關於丙之身分，若依甲、乙婚姻關係消滅時甲之本國法，即 A 國法之規定為婚生子女時，則丙為婚生子女","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子女婚生性之準據法，特別是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時的選擇適用設計。\n【正解理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但書規定：「但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者，依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甲、乙協議離婚後 1 個月，乙始發現已懷胎 4 個月，再 5 個月後產下丙，婚姻關係於丙出生前已消滅，即應適用該但書；該但書所指向之法律包括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之夫甲之本國法，即 A 國法，依 A 國法為婚生子女者，丙即為婚生子女。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但書所指向之法律，除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外，尚包括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本選項將判斷依據限縮為出生時其母之本國法，敘述錯誤。\n(B)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但書，其母之夫之本國法與該子女之本國法同為判斷依據，本選項將依據限縮為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之本國法，敘述錯誤。\n(C)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但書就其所指向之各該法律，係以依其中之法律為婚生子女者即為婚生子女之方式連結，屬選擇適用；累積適用會使婚生性之認定更為困難，與儘量承認子女婚生之趨勢方向相反，本選項敘述錯誤。\n(D)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但書，若依甲、乙婚姻關係消滅時甲之本國法即 A 國法之規定為婚生子女，則丙為婚生子女，本選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本件符合；要件二為依但書所指向之法律之一認定為婚生子女；二者具備，丙即為婚生子女。\n【記憶點】婚姻在出生前消滅，就改看出生時子女本國法與婚姻消滅時母或母之夫的本國法。","子女身分的選法規則是國際私法親屬編中設計最細緻的一條，因為它同時要處理婚生性的認定基準與時點的移動。\n第一，本文與但書的分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本文規定：「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但書規定：「但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者，依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兩段都以三個法律作為判斷依據，差別在於時點：本文一律以出生時為準，但書則把母與母之夫的部分往前移到婚姻關係消滅時。理由並不難理解，婚姻既已消滅，母與其前夫的國籍在出生時可能早已與該婚姻無關。\n第二，選擇適用的方向。兩段條文都採取依其中之法律為婚生子女者即為婚生子女的寫法，也就是只要有一個被指定的法律承認，婚生性即告成立。這種寫法在立法技術上稱為選擇適用，其效果是擴大婚生性成立的機會。若改採累積適用，要求所有被指定的法律都承認才算數，結果會使婚生性更難成立，方向恰好相反，這正是選項 C 的錯誤所在。\n第三，本題的涵攝。甲、乙協議離婚在先，離婚後 1 個月乙始發現懷胎 4 個月，再 5 個月後產下丙，因此丙出生時婚姻關係已經消滅，應適用但書。但書所指向的法律有三：出生時丙之本國法、婚姻關係消滅時乙之本國法即 B 國法、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之夫甲之本國法即 A 國法。選項 D 所述的正是第三個。\n第四，易混淆條文之對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2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結婚者，其身分依生父與生母婚姻之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準正、認領與婚生性三者常被放在同一題中比較，共同特徵都是以選擇適用擴大身分關係成立的可能。\n第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是問否認婚生推定之訴的準據法，或是把繼承問題接在婚生性之後一併考。\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4-s0101-072",72,"我國人甲女在德國留學時與德國人乙男結婚，婚後甲、乙定居我國，爾後甲向我國法院起訴請求…",{"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4-s0101-074",74,"我國人甲與 A 國人乙為夫妻，甲起訴請求離婚，並合併請求乙給付贍養費。乙抗辯依 A …",{"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4-s0101-071",71,"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在我國相識結婚，並育有一子丙（具 A 國籍） ，三人一起…",{"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4-s0101-075",75,"中華民國國民甲與 A 國人乙，因為給付買賣價金糾紛，經過 A 國法院判命甲應給付乙買…",{"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4-s0101-070",70,"住在加州之美國人甲以新臺幣 100 萬元向住在臺北之我國人乙購買 20 公噸之鳳梨。…",{"id":66,"number":24,"year":6,"stem":67},"law-114-s0101-001","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之下列何種規定，得導出我國有民主國之性質？",[],{"id":46,"number":47,"stem":70},"我國人甲女在德國留學時與德國人乙男結婚，婚後甲、乙定居我國，爾後甲向我國…",{"id":50,"number":51,"stem":72},"我國人甲與 A 國人乙為夫妻，甲起訴請求離婚，並合併請求乙給付贍養費。乙…",1789445451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