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101-07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5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101-074",114,"114110","20250802","s0101","public",null,74,"single","我國人甲與 A 國人乙為夫妻，甲起訴請求離婚，並合併請求乙給付贍養費。乙抗辯依 A 國法，夫妻離婚不得請求贍養費，僅得請求婚姻破裂之補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贍養費為離婚後財產上之請求，應依夫妻財產制之選法規則","離婚後贍養費之請求，應依扶養事件之選法規則","離婚後贍養費之請求，應依離婚效力之選法規則","A 國法規定不得請求贍養費，僅得依侵權行為之選法規則","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離婚後贍養費請求之定性，及各該定性所對應之選法規則。\n【正解理由】離婚後之贍養費，是婚姻解消後一方對他方所負之財產上給付義務，其發生原因即為離婚本身，性質上屬離婚所生之效力。《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故贍養費之請求應依離婚效力之選法規則決定其準據法。A 國法將其設計為婚姻破裂之補償，屬外國實體法之立法形式，不影響我國法院之定性。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夫妻財產制所處理者為夫妻財產之歸屬、管理與婚姻解消時之分配，贍養費非夫妻財產制之清算結果，本選項定性錯誤。\n(B)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7 條規定：「扶養，依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扶養以一定親屬身分為基礎，贍養費則因離婚而生，發生原因不同，本選項定性錯誤。\n(C) 離婚後贍養費之請求，係離婚所生之財產上效力，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之離婚效力選法規則決定其準據法，本選項敘述正確。\n(D)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5 條規定：「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贍養費之發生不以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要件，本選項以侵權行為之選法規則處理，定性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請求發生於婚姻解消後；要件二為請求之原因即離婚本身；二者具備，即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選法。\n【記憶點】贍養費是離婚的效力，不是夫妻財產制的清算，也不是扶養或侵權。","本題表面上在問贍養費，實際上在問定性的方法，也就是在把外國實體法的名稱與我國選法規則的類別對接時，應該以什麼為準。\n第一，定性的基準。國際私法上的定性，原則上依法庭地法之概念體系進行。乙抗辯依 A 國法夫妻離婚不得請求贍養費而僅得請求婚姻破裂之補償，這是 A 國實體法自己的制度安排；我國法院要決定的是這個爭點落入哪一個選法規則，判斷的依據是該請求在功能上與我國法上哪一類制度相當，而不是外國法給它取了什麼名字。婚姻破裂之補償與贍養費同樣以婚姻解消為發生原因，功能上都在調整離婚後雙方的經濟落差，因此都歸入離婚之效力。\n第二，四類選法規則的並列。《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第 2 項規定：「夫妻無前項之合意或其合意依前項之法律無效時，其夫妻財產制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7 條規定：「扶養，依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5 條規定：「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四條並列可以看出，前兩條的階梯結構幾乎相同，因此區別它們不能靠連結因素，只能靠定性。\n第三，設陷阱的位置。夫妻財產制與離婚效力在條文文字上高度相似，容易讓人以為選哪一條結果都一樣。但兩者的適用範圍不同：夫妻財產制處理的是婚姻存續期間財產的歸屬、管理與婚姻解消時的分配；贍養費則是在財產清算之外，另因一方生活陷於困難而發生的給付，兩者可以併存。\n第四，易混淆條文之對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7 條規定：「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婚姻效力處理的是婚姻存續中的身分與財產效果，離婚效力則處理婚姻解消後的效果，時間軸不同。\n第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是把贍養費、剩餘財產分配與損害賠償三者並列，要求分別定性。\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0,64],{"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4-s0101-073",73,"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結婚多年，居住於臺北，生活困頓，時常爭吵，之後協議離婚。離婚…",{"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4-s0101-075",75,"中華民國國民甲與 A 國人乙，因為給付買賣價金糾紛，經過 A 國法院判命甲應給付乙買…",{"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4-s0101-072",72,"我國人甲女在德國留學時與德國人乙男結婚，婚後甲、乙定居我國，爾後甲向我國法院起訴請求…",{"id":58,"number":24,"year":6,"stem":59},"law-114-s0101-001","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之下列何種規定，得導出我國有民主國之性質？",{"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4-s0101-071",71,"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在我國相識結婚，並育有一子丙（具 A 國籍） ，三人一起…",{"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4-s0101-002",2,"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憲法第 155 條：「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id":46,"number":47,"stem":70},"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結婚多年，居住於臺北，生活困頓，時常爭吵，之後協…",{"id":50,"number":51,"stem":72},"中華民國國民甲與 A 國人乙，因為給付買賣價金糾紛，經過 A 國法院判命…",1789445451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