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0},["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0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5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201-002",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2,"single","甲將附有備胎之貨車以新臺幣 150 萬元出賣於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關於車子上之四個輪胎為買賣標的物之構成部分，非獨立之物","車子之備胎是從物，為獨立之物","除非甲、乙有約定買賣標的物不及於備胎，否則買賣契約之效力及於備胎","備胎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效力及於買賣契約之全部","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從物有瑕疵時，買受人解除契約之效力範圍。\n【正解理由】《民法》第 362 條第 2 項規定：「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備胎為貨車之從物，其有瑕疵時買受人所得解除者以從物部分為限，解除之效力並不及於整個買賣契約，(D) 之敘述與該項相反，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四個輪胎已裝設於車體並構成汽車通常效用之一部，係買賣標的物之構成部分而非獨立之物，不能單獨為物權之客體，本項敘述正確。\n(B) 備胎並未成為車體之一部，而係常助貨車效用且與貨車同屬一人之獨立動產，性質上為從物，本項敘述正確。\n(C) 除當事人約定買賣標的不及於備胎外，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買賣契約之效力因而及於備胎，本項敘述正確。\n(D) 備胎既為從物，依《民法》第 362 條第 2 項，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其解除之效力不及於買賣契約全部，本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之答案。\n【涵攝步驟】要件一，買賣標的須有主物與從物之結合，本件為附有備胎之貨車；要件二，瑕疵須存在於從物，本件瑕疵在備胎而非車體；要件三，解除範圍依《民法》第 362 條第 2 項限於從物部分。三要件涵攝之結果，乙僅得就備胎部分解除，不得解除全部買賣契約，(D) 因而錯誤。\n【記憶點】《民法》第 362 條兩項的方向剛好相反：主物瑕疵解除，效力及於從物；從物瑕疵解除，只到從物為止。","買賣瑕疵擔保的解除權範圍，民法用了兩個條文分別處理兩種標的組合。《民法》第 362 條第 1 項規定：「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其效力及於從物。」處理的是主從結合；《民法》第 363 條第 1 項規定：「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其以總價金將數物同時賣出者，買受人並得請求減少與瑕疵物相當之價額。」處理的則是數物並列。兩條容易混用，區辨的標準在於各物之間是否具有主從關係：貨車與備胎是主從，兩台獨立販售的機器則是數物。\n就要件拆解而言，《民法》第 362 條的操作分三步：先定性標的物之間的關係，再確認瑕疵落在主物還是從物，最後才決定解除的射程。本題的設計正是把方向反過來考：命題者把從物瑕疵的效果寫成及於全部，而條文的文字是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這裡值得注意的是，該條第 1 項與第 2 項在方向上並不對稱，主物瑕疵可以拉著從物一起解除，從物瑕疵卻不能反過來拉主物，理由在於從物的價值與功能均附隨於主物，若容許因從物瑕疵而解除全部，將使買受人取得與瑕疵程度顯不相當的脫身權。\n另可並列觀察的是《民法》第 36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如因有瑕疵之物，與他物分離而顯受損害者，得解除全部契約。」數物買賣在分離顯受損害時，尚有解除全部的出口；本題所涉之從物瑕疵則由第 362 條第 2 項單獨處理。兩者並列即可看出立法者對兩種標的組合設計了不同的救濟寬度。\n從物與成分的分界，是本題三個正確選項共同的前提。成分指的是構成物的一部而不能分離獨立存在者，分離將破壞該物的完整性，例如已裝設於車體的輪胎；從物則是獨立之物，只是在經濟上常助主物之效用且與主物同屬一人，例如置於後車廂的備胎。這個分界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成分不能單獨成為物權的客體，而從物則能，只是在處分時原則上隨主物而動。\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備胎換成汽車音響、鑰匙或說明書，測驗考生對成分與從物的分界；也常結合《民法》第 359 條的解除或減價選擇權，問買受人在只能就從物解除時，還能否請求減少價金。\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7,51,55,59,63],{"id":45,"number":24,"year":6,"stem":46},"law-114-s0201-001","甲受輔助宣告，下列何項行為，無須經其輔助人同意？",{"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201-003",3,"依民法代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201-080",80,"甲之繼承人為其妻乙及子丙、丁，丁起訴請求依甲之遺囑分割遺產後，乙另對丙、丁起訴，請求…",{"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201-004",4,"下列關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201-079",79,"關於家事身分訴訟事件之審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201-005",5,"下列關於清償之敘述，何者正確？",[],{"id":45,"number":24,"stem":46},{"id":48,"number":49,"stem":50},1789445438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