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69},["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0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6,"prev":67,"next":68,"paperCount":60},{"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201-003",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3,"single","依民法代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意定代理之代理人有數人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外，各代理人均得各自行使之","代理適用於法律行為，包括一切身分行為","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代理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為代理人","代理人逾越代理權，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代理人之行為能力要件，以及共同代理、代理之客體與無權代理之效力。\n【正解理由】《民法》第 104 條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為代理人；另《民法》第 75 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既屬無效，自不能勝任代理人之地位，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168 條規定：「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本項把原則與但書之例外對調，敘述錯誤。\n(B) 《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代理之客體為意思表示；依通說，結婚、認領等具一身專屬性之身分行為不得代理，本項稱包括一切身分行為，敘述錯誤。\n(C)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代理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則得，理由如前述《民法》第 104 條與第 75 條所示，本項敘述正確。\n(D) 《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逾越代理權之部分屬無權代理，須經承認始生效力，本項稱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本題為概念題，逐項回到條文對照：(A) 把《民法》第 168 條的但書寫成原則；(B) 把一身專屬之身分行為算進《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的客體；(C) 與《民法》第 104 條、第 75 條的行為能力要件吻合；(D) 略去《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的承認這一步。\n【記憶點】《民法》第 104 條處理的是代理人自己的行為能力，本人受不受拘束則要看《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的權限範圍。","代理制度的條文分布在民法總則第四章第五節，本題四個選項剛好各打一個節點。就沿革而言，《民法》第 104 條自民國 18 年制定以來文字未經修正，其立法理由在於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歸屬於本人，代理人本身並不承受該行為的利益或不利益，因此無須以完全行為能力保護代理人；但這個保護落差有其界線，若代理人連有效為意思表示的資格都沒有，代理行為即失所附麗，所以無行為能力人不能擔任代理人。\n要件拆解上，判斷一個代理行為是否對本人生效，要依序檢查三件事：一是有無代理權，二是有無以本人名義為之即顯名，三是所為者是否在權限範圍內。《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把顯名與權限兩項寫在同一句，同條第 2 項並就被動代理設有準用。本題 (D) 所設的陷阱在於逾越權限，該情形不是無代理權的全然欠缺，而是權限範圍的溢出，其效果同樣落到無權代理的軌道上。\n易混淆條文的對照，值得把《民法》第 106 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與第 168 條並列。前者管的是代理人身分的重疊，後者管的是代理人人數的多寡；兩條都以本人的意思作為鬆綁的鑰匙，但處理的問題完全不同。\n就 (B) 所涉的代理客體而言，可代理的範圍限於意思表示，這一點由《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的文字即可看出。事實行為如先占、加工，其成立取決於事實上的支配狀態而非意思表示，本無代理可言；侵權行為則屬不法行為，更不生代理的問題。至於身分行為，例如結婚、兩願離婚、認領，依通說因具有高度一身專屬性，須由本人親自為之，這是 (B) 稱包括一切身分行為之所以錯誤的理由。考生宜把代理的客體記成法律行為中的財產行為，再逐一檢視例外。\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最常見的是把 (C) 反過來問，例如問未成年人受託代簽契約是否有效；也常結合《民法》第 170 條第 2 項的催告權，問相對人在本人遲未表示時如何自保。此外，代理與使者、代理與間接代理的區辨，也是這一節的固定命題方向。\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4,58,62],{"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4-s0201-002",2,"甲將附有備胎之貨車以新臺幣 150 萬元出賣於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201-004",4,"下列關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24,"year":6,"stem":53},"law-114-s0201-001","甲受輔助宣告，下列何項行為，無須經其輔助人同意？",{"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4-s0201-005",5,"下列關於清償之敘述，何者正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4-s0201-080",80,"甲之繼承人為其妻乙及子丙、丁，丁起訴請求依甲之遺囑分割遺產後，乙另對丙、丁起訴，請求…",{"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4-s0201-006",6,"甲基於買賣契約，得請求乙支付價金，共新臺幣（下同）30 萬元。若甲將對乙之 30 萬…",[],{"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50},1789445438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