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0},["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0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6,"prev":67,"next":68,"paperCount":69},{"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201-004",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4,"single","下列關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限制行為能力人為無權代理，經本人承認後，得主張契約不生效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得撤銷","限制行為能力人將父母歷年所給之零用錢購買汽車，毋須父母同意","限制行為能力人偽造父母同意書所訂立之契約，該契約有效","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詐術訂約之效力，以及未得允許之契約、允許處分財產與無權代理之區辨。\n【正解理由】《民法》第 83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限制行為能力人偽造父母同意書，即屬使相對人誤信已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之詐術，該條明定其法律行為為有效，故選 D。\n【逐項排除】\n(A) 無權代理之法律行為經本人承認後即對本人發生效力，《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就此定有明文，本項稱承認後仍得主張契約不生效力，敘述錯誤。\n(B) 《民法》第 79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該條所定之效果為效力未定，本項寫成得撤銷，混淆了效力未定與得撤銷兩種法律狀態，敘述錯誤。\n(C) 《民法》第 84 條規定：「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依通說，該允許之範圍依授與當時之目的認定，零用錢之目的在於日常花費，並未涵蓋購買汽車，本項稱毋須父母同意，敘述錯誤。\n(D) 限制行為能力人偽造父母同意書所訂立之契約，依前述《民法》第 83 條為有效，本項敘述正確，為本題應選之答案。\n【涵攝步驟】要件一，行為人須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要件二，須有使人誤信其已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之詐術，本件偽造同意書即屬之；要件三，相對人須因而誤信並與之訂約。三要件齊備時，依《民法》第 83 條該法律行為有效，不再回到《民法》第 79 條的效力未定軌道。\n【記憶點】《民法》第 79 條的效力未定，會被《民法》第 83 條的詐術擋下來，改為自始有效。","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保護與交易安全，是民法總則第二章第一節的核心拉扯，本題四個選項正好把這條光譜攤開。就沿革而言，《民法》第 83 條自制定以來未經修正，其設計理由在於保護的前提是誠實：限制行為能力人既然以詐術主動破壞交易對造對其能力的判斷，法律即不再以效力未定的機制保護他，而讓契約直接有效，由他自行承受締約後果。\n要件拆解上，《民法》第 83 條有兩種詐術類型，一是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二是使人信其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本題偽造同意書落在第二型。要注意的是，該條要求的是積極的詐術行為，單純的沉默或未主動告知年齡，依通說並不足以構成；此外，相對人須因該詐術而陷於誤信，若相對人明知對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仍應回到《民法》第 79 條處理。\n易混淆條文的對照，可以把三組條文並列：《民法》第 79 條處理未得允許的契約，效果是效力未定；《民法》第 84 條處理已得允許處分之特定財產，效果是就該財產有處分能力；《民法》第 83 條則是詐術的特別規定，效果是有效。三者的效果分別是效力未定、有處分能力、有效，考題最愛把它們互換。另外，《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的無權代理雖然同樣是效力未定，但問題出在代理權的欠缺而非行為能力，兩者的補正方式一為本人承認、一為法定代理人承認，主體並不相同。\n就 (C) 而言，《民法》第 84 條所稱允許處分之財產，通說認為須是法定代理人就特定財產所為的個別允許，其效果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在該財產範圍內取得處分能力，無須就每一次處分再取得同意。但這個處分能力的射程受到授與目的的限制：父母按月給與零用錢，其目的在於供子女日常生活與零星消費之用，若子女以歷年累積的零用錢購買汽車，該處分在金額與性質上均已脫離原授與目的，通說認為不在允許範圍內。命題者把時間拉長成歷年，正是要引誘考生忽略目的的限制而只看財產來源。\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零用錢換成打工薪資，測驗《民法》第 84 條允許範圍的認定；或是把詐術改成偽稱已成年，測驗第 83 條的第一型；也常結合《民法》第 79 條的承認溯及效力，問承認後契約自何時生效。\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2],{"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4-s0201-003",3,"依民法代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201-005",5,"下列關於清償之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201-002",2,"甲將附有備胎之貨車以新臺幣 150 萬元出賣於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201-006",6,"甲基於買賣契約，得請求乙支付價金，共新臺幣（下同）30 萬元。若甲將對乙之 30 萬…",{"id":60,"number":24,"year":6,"stem":61},"law-114-s0201-001","甲受輔助宣告，下列何項行為，無須經其輔助人同意？",{"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4-s0201-007",7,"民法關於主權利與從權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38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