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0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201-005",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5,"single","下列關於清償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非與債務之清償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不得為第三人清償","債務人對非債權人之債權準占有人為清償時，依法院實務見解，須以其善意且無過失者，始生效力","債權證書已返還者，視為其債之關係消滅","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得以雙方合意變更應先抵充費用、利息、原本之次序","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清償抵充次序得否以合意變更，以及第三人清償、對準占有人清償與債權證書返還之效力。\n【正解理由】《民法》第 323 條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該條所定之次序係為調和當事人利益而設，其文字並未排除當事人另行約定，依通說屬任意規定，清償人與債權人自得以合意變更抵充次序，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311 條第 1 項規定：「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第三人清償之原則並不以有利害關係為要件，本項稱非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不得為清償，敘述錯誤。\n(B) 《民法》第 310 條柱句規定：「向第三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其效力依左列各款之規定：」《民法》第 310 條第 2 款規定：「二、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償之效力。」該款所設之要件為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並未附加無過失之要求，本項敘述錯誤。\n(C) 《民法》第 325 條第 3 項規定：「債權證書已返還者，推定其債之關係消滅。」該項所定之效果為推定，得由當事人舉反證推翻，本項寫成視為，敘述錯誤。\n(D) 抵充次序得由雙方合意變更，理由如前述《民法》第 323 條所示，本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須有抵充問題，即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費用、利息與原本之全部；要件二，《民法》第 323 條就此設有法定次序；要件三，該次序依通說為任意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排除。涵攝結果，變更抵充次序之合意有效，(D) 因而正確。\n【記憶點】《民法》第 323 條的費用、利息、原本次序，是在當事人沒有另外約定時才登場的補充規定。","清償一節的條文密度很高，本題把四個獨立節點放在同一題，屬於典型的綜合型命題。就抵充制度的體系而言，民法設計了三層：第一層是《民法》第 321 條規定：「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由清償人指定；第二層是《民法》第 322 條的法定抵充，於清償人未指定時依已屆期、擔保最少、獲益最多、先到期的順序決定；第三層才是《民法》第 323 條的費用、利息、原本次序。本題考的正是第三層的規範性質。\n要件拆解上，判斷一個條文是強行規定還是任意規定，主要看它所保護的是公共秩序還是當事人個別利益。抵充次序影響的僅是債權人與清償人之間的利益分配，不涉及第三人或公益，因此通說認為得以合意變更；相對地，若該次序涉及對第三人的擔保順位，則不容當事人任意處分。\n易混淆條文的對照上，(B) 選項所涉的準占有人清償是一個經典陷阱。《民法》第 310 條第 2 款只寫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也就是以善意為已足；而民法在其他地方要求善意並無過失時，都是明文寫出來的，例如《民法》第 770 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兩相並列，即可看出立法者在需要提高門檻時會直接把無過失寫進條文。\n就 (C) 所涉的推定與視為，這一組用語的區別在民法中貫穿始終，值得單獨記憶。推定是舉證責任的分配，當事人得舉反證推翻；視為則是法律擬制，縱有反證亦不容推翻。《民法》第 325 條第 3 項用的是推定，因此債權人縱已返還債權證書，仍得舉證證明債務尚未清償。同條第 1 項與第 2 項亦均為推定，分別就受領一期給付之證書與受領原本之證書設有推定效果，三項合起來構成一組以證書為基礎的清償推定體系。\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 (C) 的推定與視為互換，或改考《民法》第 325 條第 1 項的定期給付證書推定；(A) 則常結合第三人清償後的代位問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4-s0201-004",4,"下列關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201-006",6,"甲基於買賣契約，得請求乙支付價金，共新臺幣（下同）30 萬元。若甲將對乙之 30 萬…",{"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201-003",3,"依民法代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201-007",7,"民法關於主權利與從權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201-002",2,"甲將附有備胎之貨車以新臺幣 150 萬元出賣於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201-008",8,"甲欲出售其所有之 A 屋，遂委託房屋仲介商乙代為銷售。某日，乙帶領丙前來賞屋完畢後，…",[],{"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甲基於買賣契約，得請求乙支付價金，共新臺幣（下同）30 萬元。若甲將對乙…",80,1789445438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