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0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201-007",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7,"single","民法關於主權利與從權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3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以留置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留置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留置權者，其留置權消滅","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一律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以質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質權人仍得就其質物取償","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擔保物權與其所擔保債權之從屬性，以及消滅時效完成後擔保物權之命運。\n【正解理由】《民法》第 145 條第 1 項規定：「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以質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縱經時效消滅，質權人仍得就質物取償，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880 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該條所定之期間為五年，本項寫為 3 年，敘述錯誤。\n(B) 留置權所擔保之請求權縱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留置物取償，《民法》第 145 條第 1 項就此定有明文，本項為留置權另設 5 年不行使即消滅之效果，方向相反，敘述錯誤。\n(C) 《民法》第 295 條第 1 項規定：「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該項設有但書，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關係之權利即不隨同移轉，本項稱一律隨同移轉，漏未計入但書，敘述錯誤。\n(D) 質權人於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時效消滅後，仍得就質物取償，理由如前述《民法》第 145 條第 1 項所示，本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須有主權利與從權利之結合，本件為債權與抵押權、留置權、質權；要件二，主債權之請求權須已罹於消滅時效；要件三，依《民法》第 145 條第 1 項，債權人仍得就擔保物取償；要件四，抵押權另受《民法》第 880 條五年期間之限制。涵攝結果，(D) 符合第三要件而正確。\n【記憶點】《民法》第 145 條第 1 項給了擔保物權一條時效之外的活路，而《民法》第 880 條又替抵押權加了一道五年的門。","消滅時效只消滅請求權，不消滅權利本身，這是民法總則時效一節的基本立場，《民法》第 145 條第 1 項則把這個立場落實到擔保物權上：主債權的請求權雖然罹於時效，債權人仍得就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其立法理由在於擔保物權的價值來自於支配特定標的物，若因主債權罹於時效即一併消滅，債權人先前設定擔保所投入的信賴便完全落空。\n要件拆解上，《民法》第 145 條的射程有兩個界線。第一個界線在同條第 2 項，該項就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的各期給付請求權排除適用，避免債權人以擔保物權無限延長利息的請求。第二個界線在《民法》第 880 條，該條為抵押權另設五年的除斥期間，抵押權人於主債權請求權時效完成後五年內不實行抵押權，抵押權即歸消滅。這兩條的關係是原則與限制：《民法》第 145 條給出通則，《民法》第 880 條僅就抵押權加設期限。本題 (A) 把五年寫成三年、(B) 把這道五年的門搬到留置權，都是在測驗考生有沒有把兩條的射程分清楚。\n易混淆條文的對照，可將《民法》第 928 條第 1 項規定：「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與《民法》第 884 條規定：「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並列。兩者都以占有為要件，差別在於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且須有牽連關係，質權則出於設定行為。\n就 (C) 所涉的從屬性而言，債權讓與時擔保與從權利隨同移轉，是為了避免受讓人取得一個赤裸的債權而使擔保落空。但《民法》第 295 條第 1 項的但書把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關係之權利排除在外，例如專為讓與人設定而具有屬人性的權利。命題者在選項中加上一律二字，正是要把但書抹掉；凡是看到一律、均、全部這類全稱用語，回頭找但書幾乎是最有效率的檢查動作。同條第 2 項並就未支付之利息設有推定隨同移轉的規定，是這一條常被忽略的第二層。\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 (C) 的從屬性改考保證債務是否隨同移轉，或問利息債權是否適用《民法》第 145 條第 2 項。\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4-s0201-006",6,"甲基於買賣契約，得請求乙支付價金，共新臺幣（下同）30 萬元。若甲將對乙之 30 萬…",{"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201-008",8,"甲欲出售其所有之 A 屋，遂委託房屋仲介商乙代為銷售。某日，乙帶領丙前來賞屋完畢後，…",{"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201-005",5,"下列關於清償之敘述，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201-009",9,"甲於 2024 年 6 月 6 日向丙汽車商購買一款新車。不料於 2025 年 1 …",{"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201-004",4,"下列關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敘述，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201-010",10,"受監護宣告之甲，由其父母任監護人。某日，甲於公園中遊玩，在垃圾桶中發現一台無人所有之…",[],{"id":44,"number":45,"stem":69},"甲基於買賣契約，得請求乙支付價金，共新臺幣（下同）30 萬元。若甲將對乙…",{"id":48,"number":49,"stem":71},"甲欲出售其所有之 A 屋，遂委託房屋仲介商乙代為銷售。某日，乙帶領丙前來…",80,1789445452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