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0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201-009",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9,"single","甲於 2024 年 6 月 6 日向丙汽車商購買一款新車。不料於 2025 年 1 月 1 日元旦與好友乙出遊時，新車突然發生暴衝，甲雖及時緊踩煞車，仍發生車禍意外，造成甲與乙皆因衝撞而受傷。事故後，新車嚴重撞毀已不值得修繕，甲乙受傷住院。經事故鑑定報告，汽車暴衝係因該款汽車系統程式瑕疵問題所致，而甲於汽車暴衝時之處置，並無過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因汽車系統程式瑕疵導致汽車暴衝，屬無法即知之瑕疵問題，丙汽車商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汽車暴衝係因其系統程式瑕疵問題，汽車商丙對甲可能同時負有不完全給付責任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甲、乙所受之身體傷害，皆不得依民法規定請求固有利益之損害賠償","甲、乙所受之身體傷害，屬瑕疵結果損害，得依民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瑕疵結果損害之賠償途徑，以及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之併存。\n【正解理由】《民法》第 227 條第 2 項規定：「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甲因新車暴衝而受傷，屬瑕疵另行造成之固有利益損害，得向丙請求；又《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乙雖非契約當事人，其身體受侵害仍得依侵權行為請求。(C) 稱二人皆不得請求，敘述錯誤，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356 條第 3 項規定：「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系統程式瑕疵屬不能即知之瑕疵，甲於發見後即時主張，丙仍負擔保責任，本項敘述正確。\n(B) 丙所交付之新車因系統程式瑕疵而暴衝，通常效用已有減少，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同一交付行為並可能構成《民法》第 227 條第 1 項之不完全給付，二者得併存，本項敘述正確。\n(C) 甲、乙得請求固有利益之賠償，理由如前述《民法》第 227 條第 2 項及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所示，本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之答案。\n(D) 甲、乙之身體傷害屬瑕疵結果損害，依《民法》第 227 條第 2 項及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均有請求依據；《民法》第 191-1 條第 1 項並就商品製造人設有賠償責任，本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給付須有瑕疵，本件系統程式有瑕疵；要件二，須因該瑕疵另生固有利益之損害，甲、乙均受傷；要件三，被害人與債務人間有無契約關係，甲有乙無；要件四，據以選擇請求權基礎。涵攝結果，二人均非不得請求。\n【記憶點】瑕疵損害修的是給付本身，瑕疵結果損害修的是被波及的身體與其他財產，後者不會被瑕疵擔保吃掉。","買賣標的物的瑕疵造成買受人身體或其他財產受損，是債編中固有利益與履行利益分界的經典場域。就體系而言，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處理的是標的物本身價值或效用的減損，其救濟手段是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以及《民法》第 360 條規定：「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的不履行損害賠償。這些手段的射程都圍繞著契約利益，不涵蓋被瑕疵波及的固有利益。\n固有利益的救濟因此另有出口。第一個出口是《民法》第 227 條第 2 項的加害給付，其要件為不完全給付加上另生之損害，賠償範圍及於身體、健康與其他財產；第二個出口是《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的一般侵權行為，適用對象不限於契約當事人，本題的乙即循此途徑。第三個出口則是《民法》第 191-1 條的商品製造人責任，該條第 2 項就商品製造人設有定義，第 4 項並將商品輸入業者納入同一責任，是產品責任的核心條文。\n要件拆解上，本題 (A) 的設計值得留意。《民法》第 356 條第 1 項課予買受人從速檢查與通知的義務，第 2 項就怠於通知設有視為承認的失權效果，但同項本身即以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為例外，第 3 項再就不能即知之瑕疵另設規範。系統程式瑕疵屬於典型的隱藏瑕疵，買受人不因交車時未察覺而失權。\n就商品製造人責任而言，《民法》第 191-1 條第 1 項規定：「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該條採推定過失的構造，被害人只須證明損害係因商品之通常使用所致，製造人欲免責則須就但書所列三種情形之一負舉證責任。同條第 2 項界定商品製造人為生產、製造、加工業者，並就標示自己為製造人者設有視為規定；第 4 項則把商品輸入業者拉進同一責任。\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丙改為製造商，測驗《民法》第 191-1 條第 1 項但書的免責事由；或加入《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的慰撫金請求，問非財產上損害的範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4-s0201-008",8,"甲欲出售其所有之 A 屋，遂委託房屋仲介商乙代為銷售。某日，乙帶領丙前來賞屋完畢後，…",{"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201-010",10,"受監護宣告之甲，由其父母任監護人。某日，甲於公園中遊玩，在垃圾桶中發現一台無人所有之…",{"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201-007",7,"民法關於主權利與從權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201-011",11,"甲與中古車商乙訂立買賣契約，向乙購買 A 車。乙之業務員丙明知該車曾經發生車禍，卻向…",{"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201-006",6,"甲基於買賣契約，得請求乙支付價金，共新臺幣（下同）30 萬元。若甲將對乙之 30 萬…",{"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201-012",12,"甲為臺南市某歐洲進口傢俱公司，乙之女兒即將結婚，婚後住在臺北市，乙到甲公司門市部購買…",[],{"id":44,"number":45,"stem":69},"甲欲出售其所有之 A 屋，遂委託房屋仲介商乙代為銷售。某日，乙帶領丙前來…",{"id":48,"number":49,"stem":71},"受監護宣告之甲，由其父母任監護人。某日，甲於公園中遊玩，在垃圾桶中發現一…",80,1789445452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