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1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201-010",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10,"single","受監護宣告之甲，由其父母任監護人。某日，甲於公園中遊玩，在垃圾桶中發現一台無人所有之玩具飛機，遂拾起把玩許久。嗣後，就讀國小三年級之乙見狀，便央求甲將該玩具飛機贈送於己，甲便欣然同意。甲隔日再於公園遇見乙，兩人便共同玩著射飛機，遊玩間，孰料玩具飛機不慎飛射撞上坐在公園休息之遊民丙，丙頭部因此受傷，而向兩人之父母求償醫療費及精神慰撫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拾得玩具飛機據為己有，屬一事實行為，故甲取得該玩具飛機之所有權","甲贈與乙玩具飛機之行為，對乙而言，屬純獲法律上利益，故該贈與契約有效","甲、乙二人遊玩間因飛機誤射而令丙頭部受傷，原則上屬甲、乙兩人共同侵害丙之身體健康權","甲、乙與其二人之父母原則上對丙負損害賠償責任","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無行為能力人所為贈與之效力，以及先占、共同侵權與法定代理人責任。\n【正解理由】《民法》第 15 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甲既受監護宣告，其所為之贈與意思表示不生效力。又《民法》第 77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該例外係就限制行為能力人而設，(B) 以受贈人乙純獲利益反推契約有效，把檢驗對象放錯在乙而非甲，敘述錯誤，故選 B。\n【逐項排除】\n(A) 甲拾得無主之玩具飛機並以所有之意思占有，係先占之事實行為，不以行為能力為要件，本項敘述正確。\n(B) 贈與契約因甲無行為能力而不生效力，理由如前述《民法》第 15 條與第 77 條所示，本項敘述錯誤，為應選之答案。\n(C) 《民法》第 185 條第 1 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甲、乙共同射飛機致丙受傷，原則上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本項敘述正確。\n(D) 《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甲、乙與其父母原則上對丙負賠償責任，本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贈與人須有為法律行為之資格，甲欠缺；要件二，《民法》第 77 條但書之例外以行為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前提；要件三，乙雖得單獨受贈。涵攝結果，障礙落在甲這一端，贈與契約不因乙純獲利益而有效。\n【記憶點】純獲法律上利益的例外救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那一方；贈與人若無行為能力，這個例外救不到契約。","本題把行為能力、事實行為與侵權責任三個領域壓在同一個案例上，命題的軸線是行為能力究竟在哪些場合才發生作用。就沿革而言，民國 97 年民法總則修正將原禁治產宣告改為監護宣告，並增訂輔助宣告，《民法》第 15 條的文字隨之調整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但其法律效果與修正前並無不同。\n要件拆解上，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分界是本題 (A) 與 (B) 的共同軸心。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行為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贈與屬雙方法律行為，贈與人與受贈人各自都要通過行為能力的檢驗。事實行為則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先占所需的僅是事實上的占有與所有之意思，這裡的所有之意思是一種事實上的支配意欲而非效果意思，因此無行為能力人也能取得所有權。這個區辨也適用於遺失物拾得、埋藏物發見與加工。\n易混淆條文的對照，值得把《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並列。第 1 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分界，有識別能力者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無識別能力者由法定代理人單獨負責；第 2 項則規定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這是一個舉證責任倒置的免責條款。同條第 3 項另設衡平責任，法院得斟酌雙方經濟狀況命為全部或一部之賠償。\n本題 (B) 的命題手法值得單獨拆解。契約是雙方法律行為，成立需要兩個意思表示，因此行為能力必須就雙方分別檢驗。選項的文字先寫對乙而言屬純獲法律上利益，接著就跳到該贈與契約有效，中間跳過了贈與人甲這一端；考生若順著選項的敘述走，很容易在確認乙這端沒有問題之後就停下來。應對這類題型的方法，是拿到雙方行為的題目時先畫出兩端，逐端檢查行為能力，再看有沒有例外規定可以救。\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甲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此時贈與契約即回到《民法》第 77 條但書的判斷；或把玩具飛機改為他人遺失之物，測驗先占與遺失物拾得的分界；也常結合《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的慰撫金，問丙得否請求非財產上損害。\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4-s0201-009",9,"甲於 2024 年 6 月 6 日向丙汽車商購買一款新車。不料於 2025 年 1 …",{"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4-s0201-011",11,"甲與中古車商乙訂立買賣契約，向乙購買 A 車。乙之業務員丙明知該車曾經發生車禍，卻向…",{"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4-s0201-008",8,"甲欲出售其所有之 A 屋，遂委託房屋仲介商乙代為銷售。某日，乙帶領丙前來賞屋完畢後，…",{"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4-s0201-012",12,"甲為臺南市某歐洲進口傢俱公司，乙之女兒即將結婚，婚後住在臺北市，乙到甲公司門市部購買…",{"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4-s0201-007",7,"民法關於主權利與從權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4-s0201-013",13,"甲、乙、丙合夥成立一家民宿，甲、乙為出名營業人，丙為隱名合夥人，下列關於甲、乙、丙間…",[],{"id":45,"number":46,"stem":70},"甲於 2024 年 6 月 6 日向丙汽車商購買一款新車。不料於 202…",{"id":49,"number":50,"stem":72},"甲與中古車商乙訂立買賣契約，向乙購買 A 車。乙之業務員丙明知該車曾經發…",80,1789445452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