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1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201-011",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11,"single","甲與中古車商乙訂立買賣契約，向乙購買 A 車。乙之業務員丙明知該車曾經發生車禍，卻向甲偽稱該車未遭車禍，致甲決定訂約。關於買賣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買賣契約無效","買賣契約效力未定","甲得撤銷購買 A 車之意思表示","以乙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甲始得撤銷","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相對人之受僱人所為詐欺，是否適用第三人詐欺之限制。\n【正解理由】《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丙係中古車商乙之業務員，為乙從事締約行為之使用人，依實務見解其詐欺應歸屬於相對人乙自身，不受該項但書之限制，甲得逕依本文撤銷其購買 A 車之意思表示，故選 C。\n【逐項排除】\n(A) 受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為得撤銷而非當然無效，《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就此定有明文，本項稱買賣契約無效，敘述錯誤。\n(B) 效力未定係無權代理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等情形之效果，本件屬意思表示瑕疵，依前述《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為得撤銷，本項稱效力未定，敘述錯誤。\n(C) 甲得撤銷其購買 A 車之意思表示，理由如前述《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所示，本項敘述正確。\n(D) 《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但書所處理者為第三人詐欺；丙為相對人乙之業務員，依實務見解其行為應歸屬於乙，無該但書之適用，本項為甲之撤銷權附加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之要件，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須有詐欺行為，丙明知該車曾發生車禍仍為虛偽陳述；要件二，表意人須因而為意思表示，甲因此決定訂約；要件三，詐欺人是否為第三人，丙為乙之業務員而非交易圈外之人；要件四，撤銷權須於《民法》第 93 條所定期間內行使。涵攝結果，第三要件不成立，不適用但書，甲得逕行撤銷。\n【記憶點】詐欺人站在相對人這一邊時，第三人詐欺的那道限制就不會啟動。","意思表示瑕疵的三種型態中，詐欺與脅迫合併規定於《民法》第 92 條，其法律效果為得撤銷，這與錯誤的處理方式相同而與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無效不同。就沿革而言，該條自民法制定以來文字未經修正，但但書的射程長期由實務見解填補。\n要件拆解上，本題的分辨點集中在第三人的認定。條文只寫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並未定義誰是第三人，因此必須回到但書的規範目的：但書之所以要求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是因為在詐欺出自交易圈外之人時，相對人對該詐欺並無控制可能，其信賴值得保護。反之，若詐欺人是相對人自己派出從事締約行為的業務員、代理人或使用人，相對人對其行為有選任與監督的支配可能，其信賴即不值得同等保護。依實務見解，這類人所為之詐欺應歸屬於相對人本人，不生第三人詐欺的問題。本題丙是乙的業務員，正落在這一類。\n易混淆條文的對照，可並列《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該條處理的是表意人自己認知的偏差，且以表意人無過失為要件；詐欺則是他人不法干預所致，不要求表意人無過失。兩條的撤銷權外觀相同，發動條件卻相反。另外《民法》第 92 條第 2 項就撤銷之對抗設有限制，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n撤銷權的行使期間亦不可忽略，《民法》第 93 條規定：「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撤銷後之效果則依《民法》第 114 條第 1 項，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丙改成與乙無關的路人，此時就要回到但書逐一檢驗乙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4-s0201-010",10,"受監護宣告之甲，由其父母任監護人。某日，甲於公園中遊玩，在垃圾桶中發現一台無人所有之…",{"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4-s0201-012",12,"甲為臺南市某歐洲進口傢俱公司，乙之女兒即將結婚，婚後住在臺北市，乙到甲公司門市部購買…",{"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4-s0201-009",9,"甲於 2024 年 6 月 6 日向丙汽車商購買一款新車。不料於 2025 年 1 …",{"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4-s0201-013",13,"甲、乙、丙合夥成立一家民宿，甲、乙為出名營業人，丙為隱名合夥人，下列關於甲、乙、丙間…",{"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4-s0201-008",8,"甲欲出售其所有之 A 屋，遂委託房屋仲介商乙代為銷售。某日，乙帶領丙前來賞屋完畢後，…",{"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4-s0201-014",14,"乙經營 A 餐廳，受新冠疫情衝擊，該餐廳生意受到嚴重影響，於是與甲訂立消費借貸契約。…",[],{"id":45,"number":46,"stem":70},"受監護宣告之甲，由其父母任監護人。某日，甲於公園中遊玩，在垃圾桶中發現一…",{"id":49,"number":50,"stem":72},"甲為臺南市某歐洲進口傢俱公司，乙之女兒即將結婚，婚後住在臺北市，乙到甲公…",80,1789445452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