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1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201-013",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13,"single","甲、乙、丙合夥成立一家民宿，甲、乙為出名營業人，丙為隱名合夥人，下列關於甲、乙、丙間合夥契約終止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丙死亡時，丙之隱名合夥契約當然終止","丙受監護宣告時，丙與甲、乙間之隱名合夥契約當然終止","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時，丙之出資因損失而減少者，僅返還其餘存額","隱名合夥契約終止後，甲、乙、丙間之合夥關係，即生解散之效力","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隱名合夥契約之終止事由，以及終止時出資之返還範圍。\n【正解理由】《民法》第 709 條規定：「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時，出名營業人，應返還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及給與其應得之利益。但出資因損失而減少者，僅返還其餘存額。」隱名合夥人丙之出資若因營業損失而減少，出名營業人甲、乙僅須返還其餘存額，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708 條柱句規定：「除依第六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得聲明退夥外，隱名合夥契約，因下列事項之一而終止：」《民法》第 708 條第 4 款規定：「四、出名營業人死亡或受監護之宣告者。」該款所列之死亡者為出名營業人，丙為隱名合夥人，其死亡不在該款所列，本項敘述錯誤。\n(B) 《民法》第 708 條第 4 款規定：「四、出名營業人死亡或受監護之宣告者。」該款所列受監護宣告者亦為出名營業人，丙為隱名合夥人受監護宣告，不生當然終止之效果，本項敘述錯誤。\n(C) 出資因損失而減少者僅返還餘存額，理由如前述《民法》第 709 條但書所示，本項敘述正確。\n(D) 《民法》第 702 條規定：「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隱名合夥之營業本即為出名營業人之營業，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所生者為出資返還與損益結算，甲、乙間之合夥關係不因而解散，本項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須存在隱名合夥契約，丙對甲、乙所經營之民宿出資並分受損益；要件二，須有《民法》第 708 條所列之終止事由或依第 686 條聲明退夥；要件三，終止後依《民法》第 709 條結算，先看出資有無因損失而減少；要件四，若有減少則返還餘存額。涵攝結果，(C) 與第三、四要件完全吻合。\n【記憶點】《民法》第 708 條第 4 款盯的是出名營業人，隱名合夥人自己出事並不當然讓契約終止。","隱名合夥規定於民法債編各論第十九節，其與合夥最大的差別在於財產歸屬與對外關係。《民法》第 700 條規定：「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由這個定義可以看出，隱名合夥人只出資與分受損益，事業則是出名營業人的事業。《民法》第 702 條進一步規定出資之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民法》第 704 條第 1 項規定：「隱名合夥之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之。」三條合起來，就是本題 (D) 之所以錯誤的體系理由：隱名合夥沒有合夥財產的公同共有關係，自然也沒有解散清算的問題。\n要件拆解上，《民法》第 708 條是柱句加六款的結構，柱句先把依第 686 條聲明退夥的情形排除在外，再列出六種當然終止事由，依序為存續期限屆滿、當事人同意、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出名營業人死亡或受監護之宣告、出名營業人或隱名合夥人受破產之宣告、營業之廢止或轉讓。仔細比對第 4 款與第 5 款即可發現立法者的用心：死亡與受監護宣告只針對出名營業人，破產宣告則對雙方都適用。理由在於隱名合夥的存續繫於出名營業人的人格與經營能力，隱名合夥人只是出資者，其死亡由繼承人承受即可。本題 (A) 與 (B) 就是把第 4 款的主體悄悄換成隱名合夥人。\n易混淆條文的對照，可並列《民法》第 687 條規定：「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一、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二、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之宣告者。三、合夥人經開除者。」一般合夥的合夥人死亡即當然退夥，這與隱名合夥人死亡不影響契約的處理方式恰成對照。\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結合《民法》第 705 條的表見責任，問隱名合夥人參與事務執行後對第三人的責任；也常考《民法》第 706 條的查閱檢查權，該權利縱有反對之約定仍不得剝奪，是隱名合夥人監督出名營業人的主要工具。\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4-s0201-012",12,"甲為臺南市某歐洲進口傢俱公司，乙之女兒即將結婚，婚後住在臺北市，乙到甲公司門市部購買…",{"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201-014",14,"乙經營 A 餐廳，受新冠疫情衝擊，該餐廳生意受到嚴重影響，於是與甲訂立消費借貸契約。…",{"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201-011",11,"甲與中古車商乙訂立買賣契約，向乙購買 A 車。乙之業務員丙明知該車曾經發生車禍，卻向…",{"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201-015",15,"甲向乙購買商品一批轉賣於丙，甲、乙雙方約定付款之期限為：「丙付款於甲後，甲應立即支付…",{"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201-010",10,"受監護宣告之甲，由其父母任監護人。某日，甲於公園中遊玩，在垃圾桶中發現一台無人所有之…",{"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201-016",16,"甲將 A 屋出租於乙，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4 萬元，並由乙交付 5 萬元押租金於甲…",[],{"id":44,"number":45,"stem":69},"甲為臺南市某歐洲進口傢俱公司，乙之女兒即將結婚，婚後住在臺北市，乙到甲公…",{"id":48,"number":49,"stem":71},"乙經營 A 餐廳，受新冠疫情衝擊，該餐廳生意受到嚴重影響，於是與甲訂立消…",80,1789445452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