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1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201-014",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14,"single","乙經營 A 餐廳，受新冠疫情衝擊，該餐廳生意受到嚴重影響，於是與甲訂立消費借貸契約。為確保乙對甲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債務之清償，甲要求乙提供擔保，乙提供自己所有 A 餐廳之不動產所有權，為甲之債權設定普通抵押權，並委任其好友丙，提供連帶保證。但乙最終仍因經營不善，將其所經營之 A 餐廳全部（包含乙對甲之債務）轉讓於丁。嗣後，丁因投資股票不利而破產，甲直接向丙請求 3000 萬債務之履行，但甲拋棄對 A 餐廳之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基於物保優先原則，丙得向甲主張，甲應先就乙自己所提供之 A 餐廳物權擔保行使抵押權","甲雖得向丙請求債務之清償，但丙得對甲行使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人對債權人清償後，不得承受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之債權","丙得主張，丁承擔乙之債務時，並未事先經其同意，其保證債務已因債務之承擔而消滅","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第三人提供之保證，於債務承擔時是否隨同消滅。\n【正解理由】《民法》第 304 條第 2 項規定：「由第三人就債權所為之擔保，除該第三人對於債務之承擔已為承認外，因債務之承擔而消滅。」丙係就乙之債務提供連帶保證之第三人，丁概括承受 A 餐廳全部並承擔乙對甲之債務時，既未事先經丙承認，丙之保證債務即因債務承擔而消滅，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751 條規定：「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免其責任。」該條賦予保證人者，是債權人拋棄物權擔保時於該限度內免責之利益，而非請求債權人應先實行抵押權之權利，本項稱丙得主張甲應先行使抵押權，敘述錯誤。\n(B) 《民法》第 745 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該條所定之先訴抗辯權，依實務見解不及於約定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之連帶保證人，本項敘述錯誤。\n(C) 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民法》第 749 條就此定有明文，本項稱不得承受，敘述錯誤。\n(D) 丙之保證債務因丁承擔債務而消滅，理由如前述《民法》第 304 條第 2 項所示，本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須有第三人就債權所為之擔保，丙為乙之債務提供連帶保證；要件二，須發生債務承擔，丁承受 A 餐廳全部並承擔乙對甲之債務；要件三，該第三人須未對債務承擔為承認，丙並未事先同意。三要件齊備，依《民法》第 304 條第 2 項丙之保證債務消滅。\n【記憶點】換了債務人等於換了保證人所評估的信用，《民法》第 304 條第 2 項因此讓未經承認的第三人擔保消滅。","保證與債務承擔的交錯，是債編通則中相當精緻的一組規定。《民法》第 304 條第 1 項規定：「從屬於債權之權利，不因債務之承擔而妨礙其存在。但與債務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第 2 項則就第三人提供之擔保另設消滅規定。兩項乍看方向相反，其實分工明確：第 1 項處理的是債權本身的從屬權利，例如利息債權與違約金，這些不因換人承擔而受影響；第 2 項處理的是第三人基於對原債務人的信賴所提供的擔保，這種信賴具有高度屬人性，債務人一換，信賴的基礎即不復存在，故除經承認外一律消滅。\n本題的事實鋪陳很長，但真正決定答案的只有兩句：乙將 A 餐廳全部包含對甲之債務轉讓於丁，以及丙未事先同意。前者啟動《民法》第 305 條第 1 項規定：「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的營業概括承受；後者則使《民法》第 304 條第 2 項的除外要件不成立。\n要件拆解上，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的差異值得完整釐清。普通保證人享有《民法》第 745 條的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人則因與主債務人負同一責任而不得主張；《民法》第 746 條並列舉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的情形，包括保證人拋棄該權利、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此外《民法》第 741 條規定：「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本題甲向丙請求 3000 萬元而主債務僅 2000 萬元，即受此限制。\n值得一併記住的是《民法》第 749 條的代位規定。保證人清償後在其清償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債權，這使保證人不至於單方承受終局損失；但該條但書明定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也就是債權人只獲部分清償時，其剩餘債權仍優先於保證人所承受的部分。這是保證制度中內部求償與外部受償的排序規則。\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丙改為物上保證人，測驗《民法》第 304 條第 2 項所稱擔保是否包含抵押權；或問甲拋棄抵押權後丙依《民法》第 751 條免責的範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4-s0201-013",13,"甲、乙、丙合夥成立一家民宿，甲、乙為出名營業人，丙為隱名合夥人，下列關於甲、乙、丙間…",{"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201-015",15,"甲向乙購買商品一批轉賣於丙，甲、乙雙方約定付款之期限為：「丙付款於甲後，甲應立即支付…",{"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201-012",12,"甲為臺南市某歐洲進口傢俱公司，乙之女兒即將結婚，婚後住在臺北市，乙到甲公司門市部購買…",{"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201-016",16,"甲將 A 屋出租於乙，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4 萬元，並由乙交付 5 萬元押租金於甲…",{"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201-011",11,"甲與中古車商乙訂立買賣契約，向乙購買 A 車。乙之業務員丙明知該車曾經發生車禍，卻向…",{"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201-017",17,"甲、乙、丙共同出資合夥經營 A 飲料店，因購買原料積欠丁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4,"number":45,"stem":69},"甲、乙、丙合夥成立一家民宿，甲、乙為出名營業人，丙為隱名合夥人，下列關於…",{"id":48,"number":49,"stem":71},"甲向乙購買商品一批轉賣於丙，甲、乙雙方約定付款之期限為：「丙付款於甲後，…",80,1789445452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