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1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201-015",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15,"single","甲向乙購買商品一批轉賣於丙，甲、乙雙方約定付款之期限為：「丙付款於甲後，甲應立即支付貨款於乙」。嗣後，丙因經營不善倒閉而未能支付貨款於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乙之約定，不影響雙方之買賣契約之效力，乙仍得隨時請求甲付款","丙之付款為甲付款於乙之條件，因丙倒閉致條件不成就，乙不得請求甲付款","丙之付款為甲付款於乙之不確定期限，於丙倒閉時，甲應付款於乙之清償期屆至","丙之付款為甲付款於乙之不確定期限，於丙倒閉時，甲應即對乙負給付遲延責任","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附不確定期限之債務於期限確定不能到來時清償期是否屆至，以及遲延責任之發生。\n【正解理由】《民法》第 315 條規定：「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甲、乙約定丙付款於甲後甲應立即支付貨款於乙，係以丙付款之時點決定清償期，屬附不確定期限之債務；丙因倒閉而確定不能付款時，依實務見解該期限即視為屆至，甲之清償期到來，故選 C。\n【逐項排除】\n(A) 甲、乙既有前述約定，即屬《民法》第 315 條所稱契約另有訂定，乙不得隨時請求付款，本項敘述錯誤。\n(B) 丙是否付款雖不確定，惟依約定文義，當事人所決定者為甲付款之時點而非契約效力之發生，該約定屬期限而非條件，本項以條件不成就否定乙之請求權，敘述錯誤。\n(C) 丙倒閉時甲之清償期屆至，理由如前述《民法》第 315 條及實務見解所示，本項敘述正確。\n(D) 《民法》第 229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附不確定期限之債務於期限屆至後，仍須經催告始生遲延責任，本項稱甲應即負給付遲延責任，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先定性該約定為條件或期限，當事人所定者為付款時點，屬期限；要件二，該期限為不確定期限；要件三，期限確定不能到來時，依實務見解視為屆至；要件四，遲延責任依《民法》第 229 條第 2 項前段仍以催告為必要。涵攝結果，(C) 落在第三要件而正確，(D) 略去第四要件。\n【記憶點】不確定期限確定不會到來時，清償期就到了；但要不要負遲延責任，還得看有沒有催告。","附款的定性是民法總則與債編通則的交界地帶，本題四個選項恰好把條件、期限與遲延三個節點串起來。就定性而言，條件與期限的分界不在於事實是否確定發生，而在於當事人賦予該事實何種功能：使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消滅者為條件，僅決定履行時點者為期限。本題約定的文字是丙付款於甲後甲應立即支付貨款於乙，這句話並未使買賣契約的效力繫於丙的付款，而只是替甲的付款義務指定一個時點，因此屬期限而非條件。這也是 (B) 錯誤的關鍵。\n不確定期限指的是將來確定會到來、但何時到來不確定的事實，例如某人死亡。丙付款嚴格說來連是否到來都不確定，屬於實務上常見的介於條件與期限之間的約定。依實務見解，此種約定仍以期限論，並在該事實確定不能發生時，認為清償期即已屆至；其理由在於不使債權人的請求權因第三人的財務狀況而永久停擺，否則債務人只要主張期限未到就能無限期拖延。\n要件拆解上，清償期屆至與遲延責任是兩件事。《民法》第 229 條第 1 項就給付有確定期限者，規定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第 2 項則就給付無確定期限者，要求債權人先為催告，自受催告時起始負遲延責任，並將起訴送達訴狀、送達支付命令等行為與催告等同視之；第 3 項再就催告定有期限者，規定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附不確定期限之債務在遲延的判斷上比照無確定期限處理，因此仍須催告。此外《民法》第 230 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則是遲延責任的免責出口。\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約定改寫成丙付款時甲始負付款義務，測驗條件與期限的分界；也常結合《民法》第 101 條第 1 項，問甲若故意阻止丙付款時應如何處理。此外，清償期的認定同時牽動消滅時效的起點，因為請求權何時可行使正繫於清償期是否到來，這一層連動也是常見的延伸。\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4-s0201-014",14,"乙經營 A 餐廳，受新冠疫情衝擊，該餐廳生意受到嚴重影響，於是與甲訂立消費借貸契約。…",{"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4-s0201-016",16,"甲將 A 屋出租於乙，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4 萬元，並由乙交付 5 萬元押租金於甲…",{"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4-s0201-013",13,"甲、乙、丙合夥成立一家民宿，甲、乙為出名營業人，丙為隱名合夥人，下列關於甲、乙、丙間…",{"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4-s0201-017",17,"甲、乙、丙共同出資合夥經營 A 飲料店，因購買原料積欠丁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4-s0201-012",12,"甲為臺南市某歐洲進口傢俱公司，乙之女兒即將結婚，婚後住在臺北市，乙到甲公司門市部購買…",{"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4-s0201-018",18,"買受人就買賣標的物之瑕疵，主張基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而解除…",[],{"id":45,"number":46,"stem":70},"乙經營 A 餐廳，受新冠疫情衝擊，該餐廳生意受到嚴重影響，於是與甲訂立消…",{"id":49,"number":50,"stem":72},"甲將 A 屋出租於乙，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4 萬元，並由乙交付 5 萬…",80,1789445452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