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1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201-016",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16,"single","甲將 A 屋出租於乙，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4 萬元，並由乙交付 5 萬元押租金於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押租金與租賃契約為個別獨立之契約，租賃契約消滅，押租金契約原則上不隨同消滅","押租金與租賃契約為個別獨立之契約，租賃契約之成立，不以押租金之交付為要件","押租金具有擔保租賃債務之功能，屬於民法上法定擔保物權","押租金契約原則上為諾成契約","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押租金契約之法律性質，及其與租賃契約之關係。\n【正解理由】押租金係承租人為擔保租賃債務而交付於出租人之金錢，《民法》就押租金未設明文；依實務見解，押租金契約為從屬於租賃契約之要物契約，惟租賃契約本身之成立並不以押租金之交付為要件。《民法》第 421 條第 1 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租賃契約於當事人就租賃物與租金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已成立，與押租金是否交付無涉，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押租金契約雖與租賃契約各自獨立，惟依實務見解其具有從屬性，租賃契約消滅時押租金契約原則上隨同消滅，本項稱原則上不隨同消滅，敘述錯誤。\n(B) 押租金契約與租賃契約各自獨立，租賃契約之成立不以押租金之交付為要件，理由如前述《民法》第 421 條第 1 項所示，本項敘述正確。\n(C) 押租金之擔保作用出於當事人之約定，而依物權法定原則，物權之種類與內容應依法律或習慣定之；押租金既非法律所定之擔保物權類型，本項稱其屬民法上法定擔保物權，敘述錯誤。\n(D) 依實務見解，押租金契約以金錢之現實交付為成立要件，屬要物契約而非諾成契約，本項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租賃契約以當事人就租賃物與租金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甲、乙就 A 屋與每月 4 萬元租金合意即已成立；要件二，押租金契約以金錢之交付而成立，乙交付 5 萬元始成立；要件三，押租金契約從屬於租賃契約。四個選項逐一對照，僅 (B) 相符。\n【記憶點】租賃靠合意就成立，押租金要錢交出去才成立，兩份契約各自獨立而押租金那一份跟著租賃走。","押租金是實務上極常見卻未見於民法條文的制度，本題的分辨點因此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長期形成的定性。就體系定位而言，民法債編租賃一節就租金、押租金以外的擔保並未設有專條，押租金的法律關係是由當事人依契約自由所創設，再由法院透過裁判逐步型塑其性質。\n依實務見解，押租金契約具有三個特徵。第一是要物性，押租金契約以金錢的現實交付為成立要件，僅有交付的合意而未實際交付者，該契約尚未成立，這是 (D) 錯誤的理由。第二是從屬性，押租金契約的目的在於擔保租賃債務，其存續繫於租賃關係，租賃契約消滅時押租金契約原則上隨同消滅，出租人應於扣除承租人所欠租金及損害賠償後返還餘額，這是 (A) 錯誤的理由。第三是獨立性，押租金契約與租賃契約各自成立，租賃契約的成立並不以押租金的交付為要件，這正是 (B) 之所以正確。要物性與從屬性、獨立性並不衝突：獨立性講的是兩份契約各有其成立要件，從屬性講的是效力上的牽連。\n至於 (C)，物權法定原則要求物權的種類與內容依法律或習慣定之，押租金既是當事人依契約所生的金錢擔保，其法律關係屬債之關係，出租人取得的是金錢所有權與返還義務，並非就特定標的物取得優先受償的支配權，因此不能稱為法定擔保物權。與之對照的是《民法》第 445 條第 1 項所定不動產出租人之留置權，其成立要件與效力由法律直接規定，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置於該不動產之物得予留置，才是真正的法定擔保物權。\n押租金的返還時點與範圍也是常見的延伸問題。依實務見解，出租人於租賃關係消滅並收回租賃物後，應返還押租金，其得扣除的範圍包括承租人積欠的租金、水電費以及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所生的損害賠償；未扣抵的餘額則負返還義務。\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結合《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的買賣不破租賃，問租賃物所有權讓與時押租金返還義務是否隨同移轉；或問押租金與違約金、保證金在性質上的差異。\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4-s0201-015",15,"甲向乙購買商品一批轉賣於丙，甲、乙雙方約定付款之期限為：「丙付款於甲後，甲應立即支付…",{"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4-s0201-017",17,"甲、乙、丙共同出資合夥經營 A 飲料店，因購買原料積欠丁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4-s0201-014",14,"乙經營 A 餐廳，受新冠疫情衝擊，該餐廳生意受到嚴重影響，於是與甲訂立消費借貸契約。…",{"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4-s0201-018",18,"買受人就買賣標的物之瑕疵，主張基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而解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4-s0201-013",13,"甲、乙、丙合夥成立一家民宿，甲、乙為出名營業人，丙為隱名合夥人，下列關於甲、乙、丙間…",{"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4-s0201-019",19,"甲有 A 建地，並登記為 A 地所有人。乙未經甲之同意，無權占有 A 地建屋居住長達…",[],{"id":45,"number":46,"stem":70},"甲向乙購買商品一批轉賣於丙，甲、乙雙方約定付款之期限為：「丙付款於甲後，…",{"id":49,"number":50,"stem":72},"甲、乙、丙共同出資合夥經營 A 飲料店，因購買原料積欠丁債務。下列敘述，…",80,1789445452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