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1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201-017",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17,"single","甲、乙、丙共同出資合夥經營 A 飲料店，因購買原料積欠丁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丁得逕請求甲、乙、丙、A 負連帶清償責任","丁得逕請求甲、乙、丙負連帶清償責任","丁僅得向 A 請求清償債務","A 之財產不足清償對丁之債務時，丁始得請求甲、乙、丙負連帶清償責任","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合夥債務之清償順序，以及合夥人所負連帶責任之補充性。\n【正解理由】《民法》第 681 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依《民法》第 681 條，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所負者係以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為前提之連帶責任，債權人須先就合夥財產受償，就不足之額始得請求各合夥人連帶負責，故選 D。\n【逐項排除】\n(A) A 飲料店僅為甲、乙、丙合夥經營之事業，並非權利義務之主體；《民法》第 668 條規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合夥財產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丁自不得以 A 為請求對象，本項敘述錯誤。\n(B) 《民法》第 681 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該條以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為前提，丁不得逕行請求甲、乙、丙連帶清償，本項敘述錯誤。\n(C) 合夥債務固應先以合夥財產清償，惟依前述《民法》第 681 條，於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丁仍得向甲、乙、丙請求，本項稱丁僅得向 A 請求，敘述錯誤。\n(D)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丁始得請求甲、乙、丙連帶負責，理由如前述《民法》第 681 條所示，本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須為合夥債務，本件係因購買原料而積欠丁之債務；要件二，須先以合夥財產清償，A 飲料店之營業財產即合夥財產；要件三，須合夥財產不足清償；要件四，就不足之額由各合夥人連帶負責。涵攝結果，(D) 完整反映第三與第四要件，(B) 略去第三要件，(C) 略去第四要件，(A) 則誤把 A 當成責任主體。\n【記憶點】合夥人的連帶責任是補位的，《民法》第 681 條要求先看合夥財產夠不夠。","合夥規定於民法債編各論第十八節，其財產與責任結構是本題唯一的軸線。《民法》第 667 條第 1 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由此可知合夥的本質是契約而非法人，A 飲料店只是合夥事業的名稱，並無獨立的權利能力，這是 (A) 錯誤的根本原因。合夥所累積的財產則依《民法》第 668 條歸屬於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這種歸屬方式使合夥財產在功能上具有獨立性，得優先供合夥債務的清償，但在法律形式上仍屬合夥人全體所有。\n要件拆解上，《民法》第 681 條所設的責任有三個層次。第一層是順序上的補充性，債權人須先就合夥財產求償；第二層是範圍上的限制，合夥人所負者僅為不足之額；第三層是型態上的連帶性，就該不足之額各合夥人連帶負責，債權人得對其中任一人請求全部。本題四個選項就是把這三層拆開來考：(B) 刪掉第一層，(C) 刪掉第三層，(D) 三層俱全。\n與此相關的還有《民法》第 682 條第 1 項規定：「合夥人於合夥清算前，不得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與同條第 2 項就抵銷的禁止，兩者都在維持合夥財產作為債務清償基礎的完整性。另外《民法》第 690 條規定：「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與《民法》第 691 條第 2 項就新加入合夥人的責任，則處理責任主體隨時間變動的問題。\n易混淆之處在於合夥與隱名合夥的責任差異。《民法》第 703 條規定：「隱名合夥人，僅於其出資之限度內，負分擔損失之責任。」隱名合夥人的責任以其出資額為上限且只對內分擔損失，與合夥人須就合夥財產不足之額對外連帶負責截然不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問債權人得否直接聲請對合夥人個人財產強制執行，或問合夥人間內部求償的比例；也常結合《民法》第 697 條第 1 項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債務的規定，問清算程序與債權人求償順序的先後。此外，合夥事業以商號名義對外交易時，該商號僅是營業上的名稱，不因登記而取得權利能力，這一點常與公司法上的法人格對照命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4-s0201-016",16,"甲將 A 屋出租於乙，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4 萬元，並由乙交付 5 萬元押租金於甲…",{"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201-018",18,"買受人就買賣標的物之瑕疵，主張基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而解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201-015",15,"甲向乙購買商品一批轉賣於丙，甲、乙雙方約定付款之期限為：「丙付款於甲後，甲應立即支付…",{"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201-019",19,"甲有 A 建地，並登記為 A 地所有人。乙未經甲之同意，無權占有 A 地建屋居住長達…",{"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201-014",14,"乙經營 A 餐廳，受新冠疫情衝擊，該餐廳生意受到嚴重影響，於是與甲訂立消費借貸契約。…",{"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201-020",20,"甲、乙與丙合夥經營事業，A 地乃合夥財產，合夥股份各三分之一。甲未經乙與丙同意，將 …",[],{"id":44,"number":45,"stem":69},"甲將 A 屋出租於乙，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4 萬元，並由乙交付 5 萬…",{"id":48,"number":49,"stem":71},"買受人就買賣標的物之瑕疵，主張基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80,1789445452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