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19":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4-s0201-019",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19,"single","甲有 A 建地，並登記為 A 地所有人。乙未經甲之同意，無權占有 A 地建屋居住長達 25 年之久。甲移居海外，不知乙無權占用 A 地一事，未曾請求乙返還 A 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關於消滅時效之規定，適用於 A 地返還請求權","乙得因時效取得，請求登記為 A 地之地上權人","乙因時效取得 A 地所有權而免除占用 A 地之損害賠償責任","乙得時效取得 A 地租賃權","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已登記不動產之返還請求權與消滅時效，以及時效取得之客體。\n【正解理由】《民法》第 769 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該條之客體為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A 地既已登記，乙無從據此時效取得所有權；惟民法關於時效取得另設有準用規定，把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以及已登記之不動產一併納入，乙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在 A 地建屋居住 25 年，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依司法院釋字第 107 號解釋之意旨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本項稱該規定適用於 A 地返還請求權，敘述錯誤。\n(B) 乙得請求登記為 A 地之地上權人，理由即前述的準用規定：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得時效取得，本項敘述正確。\n(C) 《民法》第 770 條就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而占有之始善意並無過失者所設之時效取得，同以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為客體；A 地已登記，乙不能時效取得其所有權，本項敘述錯誤。\n(D) 租賃權為債權而非物權，依實務見解不在時效取得之列，本項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須以行使該財產權之意思占有，乙建屋居住係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要件二，占有須和平、公然、繼續，乙占有 25 年；要件三，須符合法定期間；要件四，客體須為得時效取得之財產權，地上權屬之、租賃權則否；要件五，標的已登記時，僅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得時效取得。涵攝結果，乙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n【記憶點】土地已經登記，時效取得走不到所有權那一格，但走得到地上權這一格。","不動產時效取得制度，民法採取的是登記主義下的雙軌設計。《民法》第 769 條與第 770 條處理所有權的時效取得，兩條都把客體限定在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差別僅在占有期間與主觀狀態：前者為二十年而不問善意惡意，後者為十年但要求占有之始善意並無過失。所有權以外財產權的時效取得則另有準用規定，該規定不僅把前述各條準用於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還特別把已登記之不動產納入適用範圍，這是本題 (B) 與 (C) 出現不同結論的制度理由。\n要件拆解上，時效取得的核心在於占有的意思。時效取得所有權須以所有之意思占有，時效取得地上權則須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兩者的外觀都可能是在他人土地上建屋居住，因此實務上須綜合占有的緣由、有無支付對價、對土地的利用方式等情事加以認定。若占有人自始承認他人的所有權而僅主張使用權能，即較易被認定為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至於租賃權，其性質為債權，占有人縱長期占有，也無從透過登記取得，這是 (D) 錯誤的理由。\n易混淆條文的對照，可並列《民法》第 852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該條就不動產役權的時效取得另設繼續並表見的限制，與地上權的時效取得要件不同，兩者常被一起命題。另外《民法》第 771 條第 1 項就取得時效的中斷事由設有四款，同條第 2 項並規定依《民法》第 767 條起訴請求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得時效亦因而中斷，這是所有人阻斷時效的主要手段。\n就 (A) 而言，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的回復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是司法院釋字第 107 號解釋所確立的立場，其理由在於若容許時效消滅，將使登記名義與實際權利長期背離，破壞土地登記的公信力。\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乙的占有改成基於租賃契約而來，測驗占有意思的認定；或把 A 地改為未登記土地，問乙得否直接時效取得所有權；也常結合《民法》第 771 條第 1 項的中斷事由，問甲在第幾年起訴才足以阻斷乙的取得時效。\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eeds-practice-view","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4-s0201-018",18,"買受人就買賣標的物之瑕疵，主張基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而解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4-s0201-020",20,"甲、乙與丙合夥經營事業，A 地乃合夥財產，合夥股份各三分之一。甲未經乙與丙同意，將 …",{"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4-s0201-017",17,"甲、乙、丙共同出資合夥經營 A 飲料店，因購買原料積欠丁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4-s0201-021",21,"甲之 A 地與乙之 B 地相鄰，兩地均與公路有適宜聯絡，甲於民國 80 年起，於 A…",{"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4-s0201-016",16,"甲將 A 屋出租於乙，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4 萬元，並由乙交付 5 萬元押租金於甲…",{"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4-s0201-022",22,"甲有 A 轎車，乙有 B 轎車，二車同廠牌同類型。A 轎車之引擎故障，甲取 B 轎車…",[],{"id":46,"number":47,"stem":71},"買受人就買賣標的物之瑕疵，主張基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id":50,"number":51,"stem":73},"甲、乙與丙合夥經營事業，A 地乃合夥財產，合夥股份各三分之一。甲未經乙與…",80,1789445453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