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2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201-020",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20,"single","甲、乙與丙合夥經營事業，A 地乃合夥財產，合夥股份各三分之一。甲未經乙與丙同意，將 A 地出租且交付於丁占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與丙均得單獨請求丁返還 A 地於自己","乙與丙均僅得共同請求丁返還 A 地於甲","乙與丙均得共同請求丁返還 A 地於乙與丙","乙與丙均得單獨請求丁返還 A 地於甲、乙與丙全體","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合夥財產之公同共有，以及共有人對第三人請求返還共有物之方法與對象。\n【正解理由】《民法》第 668 條規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A 地為合夥財產，屬甲、乙、丙三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之權利行使，《民法》設有準用分別共有規定之明文，其中即包括各共有人對第三人得就共有物全部為請求。《民法》第 821 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乙、丙各得單獨請求丁返還 A 地，惟依該條但書，僅得請求返還於甲、乙、丙全體，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821 條但書，乙、丙雖得單獨請求，惟不得請求丁將 A 地返還於自己，本項敘述錯誤。\n(B) 依《民法》第 821 條本文，各共有人得單獨行使而不以共同為必要；返還對象亦應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而非甲一人，本項敘述錯誤。\n(C) 依《民法》第 821 條本文，乙、丙各得單獨為請求，不以共同為必要；且依同條但書，返還之對象為甲、乙、丙全體，非僅乙與丙二人，本項敘述錯誤。\n(D) 乙、丙均得單獨請求丁返還 A 地於甲、乙與丙全體，理由如前述《民法》第 668 條與第 821 條所示，本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標的須為共有物，A 地為合夥財產而屬甲、乙、丙公同共有；要件二，相對人須為第三人，丁對其他合夥人為無權占有；要件三，依《民法》第 821 條本文各共有人得單獨發動；要件四，依同條但書，請求內容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涵攝結果，乙、丙得單獨起訴，聲明須為返還於全體。\n【記憶點】共有物被外人占住時，一個人就能告，但只能要求還給全體。","本題把合夥財產的歸屬與共有物返還請求權的行使方式串在一起，是民法物權編與債編交錯的典型題型。就財產歸屬而言，《民法》第 668 條把合夥人的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定性為合夥人全體的公同共有，這與分別共有最大的差別在於公同共有人沒有應有部分，不能單獨處分自己的份額。本題題幹雖寫合夥股份各三分之一，那指的是內部損益分配的成數，而非物權法上的應有部分。\n就權利行使而言，民法在公同共有一節設有準用規定，把分別共有中關於管理、對第三人請求以及應有部分處分限制的條文準用於公同共有，因此《民法》第 821 條所定的規則同樣適用於本題。該條的結構分為本文與但書兩層：本文賦予各共有人單獨對第三人主張的權能，理由在於共有物的保全對全體共有人均屬有利，若要求全體共同起訴，將使任一共有人的怠惰或反對癱瘓整個保全機制；但書則限制請求的內容，回復共有物的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避免單一共有人藉訴訟取得對共有物的獨占。四個選項就是把單獨或共同、返還對象兩個變數各自排列組合。\n要件拆解上，還須注意甲的出租行為本身的效力。《民法》第 671 條第 1 項規定：「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甲未經乙、丙同意即將 A 地出租並交付丁占有，並非合夥事務的合法執行；另《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亦可看出共有物的重大處置須有全體同意。丁因而對乙、丙構成無權占有。\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請求權基礎換成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測驗《民法》第 821 條但書是否同樣適用；也常把公同共有換成分別共有，問應有部分的處分是否須經全體同意。就後者而言，《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分別共有人得單獨處分應有部分，公同共有人則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可，這是兩種共有型態最直觀的分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4-s0201-019",19,"甲有 A 建地，並登記為 A 地所有人。乙未經甲之同意，無權占有 A 地建屋居住長達…",{"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4-s0201-021",21,"甲之 A 地與乙之 B 地相鄰，兩地均與公路有適宜聯絡，甲於民國 80 年起，於 A…",{"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4-s0201-018",18,"買受人就買賣標的物之瑕疵，主張基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而解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4-s0201-022",22,"甲有 A 轎車，乙有 B 轎車，二車同廠牌同類型。A 轎車之引擎故障，甲取 B 轎車…",{"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4-s0201-017",17,"甲、乙、丙共同出資合夥經營 A 飲料店，因購買原料積欠丁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4-s0201-023",23,"甲與乙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並登記於土地登記簿。甲與乙就共有之 A …",[],{"id":45,"number":46,"stem":70},"甲有 A 建地，並登記為 A 地所有人。乙未經甲之同意，無權占有 A 地…",{"id":49,"number":50,"stem":72},"甲之 A 地與乙之 B 地相鄰，兩地均與公路有適宜聯絡，甲於民國 80 …",80,1789445453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