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2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201-021",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21,"single","甲之 A 地與乙之 B 地相鄰，兩地均與公路有適宜聯絡，甲於民國 80 年起，於 A 地設置道路供自己快速直接通行至公路，並同意乙使用該道路通行。因該道路未設柵欄，雖甲已在路口設置私人道路告示，惟仍有不少民眾為方便而通行該道路。丙市府為維公眾通行安全，在該道路舖設柏油路面，並劃設交通標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得甲同意通行使用該道路，即成立不動產役權，乙亦得於該道路上設置廣告看板","乙得依鄰地通行權之相鄰關係，通行使用系爭道路","丙若在系爭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但因認定該道路已成為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得不予同時徵收補償","如無特別法令依據，於該私設道路已符合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意旨所稱既成道路前，甲非不得請求予以除去丙之道路維護行為","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袋地通行權、不動產役權與既成道路公用地役關係之區辨。\n【正解理由】《民法》第 765 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題示該道路係甲於自己之 A 地上設置之私設道路。在該道路尚未符合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意旨所稱既成道路之前，甲之所有權並未因公用而受限制；丙市府舖設柏油路面、劃設交通標線之行為，如無特別法令依據，即屬對甲所有權之干涉，甲非不得請求予以除去，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民法》第 851 條規定：「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乙獲甲同意通行，係當事人間之約定，不因此當然成立不動產役權；又依《民法》第 854 條，不動產役權人得為之附隨行為，係因行使或維持其權利而必要者，設置廣告看板與通行之便宜目的無涉。\n(B) 錯誤：《民法》第 787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題示 A 地與 B 地均與公路有適宜聯絡，不合該項要件。\n(C) 錯誤：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該號解釋認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國家應依法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若於同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獨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而毋庸同時徵收補償，與平等原則有違。\n(D) 正確：如上所述。\n【涵攝步驟】要件一所有人→ 甲為 A 地所有人；要件二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 選項 (D) 所設無特別法令依據；效果→ 甲得排除他人之干涉，請求除去柏油路面與交通標線。\n【記憶點】私設道路在成為既成道路之前，處分權仍在所有權人手上。","一、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本題把三個外觀相近的制度疊在同一塊土地上：袋地通行權是相鄰關係，不動產役權是意定物權，公用地役關係則是行政法上的負擔。《民法》第 787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該項的入口要件是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而題示兩地均與公路有適宜聯絡，命題者在第一個要件上就把 (B) 切掉。\n二、不動產役權的內容界線。《民法》第 851 條規定：「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該條把不動產役權定位為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內容由當事人依設定行為劃定；《民法》第 854 條規定：「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或維持其權利，得為必要之附隨行為。但應擇於供役不動產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附隨行為的範圍受到行使或維持其權利之必要性拘束，(A) 把設置廣告看板放進通行役權裡，內容上已經溢出。\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852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時效取得是不動產役權的另一條發生原因，與本題以同意通行為基礎的事實並列，考生宜分別記憶。\n四、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該號解釋處理的是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後的徵收補償義務；在道路尚未該當既成道路之前，所有權人仍得依《民法》第 765 條排除干涉，這正是 (D) 與 (C) 的分水嶺。\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私人設置道路、民眾自由通行、行政機關鋪設路面三個事實堆在一起，測驗考生會不會直接跳到公用地役關係。判斷順序宜為：先看私法上有無通行權源，再看是否具備既成道路之要件，最後才處理徵收補償。\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4-s0201-020",20,"甲、乙與丙合夥經營事業，A 地乃合夥財產，合夥股份各三分之一。甲未經乙與丙同意，將 …",{"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4-s0201-022",22,"甲有 A 轎車，乙有 B 轎車，二車同廠牌同類型。A 轎車之引擎故障，甲取 B 轎車…",{"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4-s0201-019",19,"甲有 A 建地，並登記為 A 地所有人。乙未經甲之同意，無權占有 A 地建屋居住長達…",{"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4-s0201-023",23,"甲與乙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並登記於土地登記簿。甲與乙就共有之 A …",{"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4-s0201-018",18,"買受人就買賣標的物之瑕疵，主張基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而解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4-s0201-024",24,"甲與乙訂立 A 地之借名登記契約，由甲將自丙所購買之 A 地所有權直接移轉登記於乙，…",[],{"id":45,"number":46,"stem":70},"甲、乙與丙合夥經營事業，A 地乃合夥財產，合夥股份各三分之一。甲未經乙與…",{"id":49,"number":50,"stem":72},"甲有 A 轎車，乙有 B 轎車，二車同廠牌同類型。A 轎車之引擎故障，甲…",80,1789445453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