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2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201-022",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22,"single","甲有 A 轎車，乙有 B 轎車，二車同廠牌同類型。A 轎車之引擎故障，甲取 B 轎車之引擎，裝在 A 轎車上。甲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將 A 轎車（裝有 B 轎車之引擎）出賣於惡意之丙，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交付於丙。關於 B 轎車引擎之所有權歸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歸屬於乙所有","歸屬於甲所有","歸屬甲、丙共有","歸屬乙、丙共有","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動產與動產附合之要件（《民法》第 812 條），以及惡意受讓人不受動產善意受讓之保護。\n【正解理由】《民法》第 812 條第 1 項規定：「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題示甲係取 B 轎車之引擎裝在 A 轎車上，二車同廠牌同類型，該引擎之拆裝並未毀損，亦無分離需費過鉅之情形，不合該項要件，乙就 B 轎車引擎之所有權不因裝設而消滅。又《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題示丙為惡意，落入該項但書，亦無從依《民法》第 801 條取得該引擎所有權，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如上所述，B 轎車引擎歸屬於乙所有。\n(B) 錯誤：《民法》第 81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該項以第 1 項之附合成立為適用基礎，本題既不合附合要件，甲即無從據以取得引擎所有權。\n(C) 錯誤：甲、丙共有之結論須先成立《民法》第 812 條第 1 項之附合，本題引擎得分離而未毀損；且丙為惡意受讓人，依《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但書不受保護。\n(D) 錯誤：丙既為惡意受讓人，不因受讓 A 轎車之交付而就該引擎取得應有部分，乙與丙間不成立共有。\n【涵攝步驟】要件一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 乙之 B 轎車引擎裝在甲之 A 轎車上；要件二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 題示引擎係自 B 轎車取下後裝設，要件不備；效果→ 附合不成立，乙之所有權不變動；丙為惡意，依《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但書亦不受保護。\n【記憶點】引擎拆得下來就沒有附合，惡意的買受人也接不走別人的引擎。","一、要件拆解。《民法》第 812 條第 1 項規定：「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該項有兩個要件：其一為動產與他人之動產結合；其二為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要件具備時，法律效果是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本題的陷阱設在第二個要件：題示甲能取 B 轎車之引擎裝在 A 轎車上，二車同廠牌同類型，引擎的裝與卸都沒有毀損車體或引擎本身，於是附合根本不成立，第 2 項的主物吸收規則自然也沒有適用餘地。\n二、附合不成立的效果。附合的意義在於用一個法定的所有權變動去終結分離不能的僵局；附合不成立時，物權狀態維持原樣，乙就該引擎的所有權不因它被裝在別人的車上而消滅，甲取得的是占有。《民法》第 815 條規定：「依前四條之規定，動產之所有權消滅者，該動產上之其他權利，亦同消滅。」該條同樣以前四條的所有權消滅為適用前提，本題亦不生適用。\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814 條規定：「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加工處理的是施工於他人動產而形成加工物，與本題把一個完好的引擎移裝到另一部車上的事實並不相同，考生宜把附合、混合、加工三者的入口要件分開背。\n四、善意受讓的把關。《民法》第 801 條規定：「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該條把所有權取得掛在占有保護之上，而占有保護的門檻就在《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但書：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題示丙為惡意，這一層保護就整個關上。\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車輛零件、房屋建材、油料混合為題材，先問附合是否成立，再問受讓人主觀狀態。答題順序宜為：先判斷分離可能性，再判斷主物從物，最後才處理善意受讓。\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4-s0201-021",21,"甲之 A 地與乙之 B 地相鄰，兩地均與公路有適宜聯絡，甲於民國 80 年起，於 A…",{"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201-023",23,"甲與乙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並登記於土地登記簿。甲與乙就共有之 A …",{"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201-020",20,"甲、乙與丙合夥經營事業，A 地乃合夥財產，合夥股份各三分之一。甲未經乙與丙同意，將 …",{"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201-024",24,"甲與乙訂立 A 地之借名登記契約，由甲將自丙所購買之 A 地所有權直接移轉登記於乙，…",{"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201-019",19,"甲有 A 建地，並登記為 A 地所有人。乙未經甲之同意，無權占有 A 地建屋居住長達…",{"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201-025",25,"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之敘述，何者正確？",[],{"id":44,"number":45,"stem":69},"甲之 A 地與乙之 B 地相鄰，兩地均與公路有適宜聯絡，甲於民國 80 …",{"id":48,"number":49,"stem":71},"甲與乙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並登記於土地登記簿。甲與乙就…",80,1789445453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