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2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201-023",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23,"single","甲與乙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並登記於土地登記簿。甲與乙就共有之 A 地並未成立分管契約。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嗣後乙向法院提起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與乙應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訴請分割 A 地","自共有物分割效力發生時起，各共有人得請求其他共有人移轉其分得部分之所有權","若法院之確定分割判決，變價分配於甲，則丙之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若丙經訴訟告知，則其抵押權移存於甲分得之部分","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裁判分割共有物時，設定於應有部分上之抵押權何去何從（《民法》第 824-1 條）。\n【正解理由】《民法》第 824-1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民法》第 824-1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款規定：「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丙之抵押權係設定於甲之應有部分，選項 (D) 所設丙經訴訟告知之情形，即該當上開但書所列情形，其抵押權移存於抵押人甲所分得之部分，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題示甲與乙並未成立分管契約，乙得隨時請求分割，不以共有人全體同意為要件。\n(B) 錯誤：《民法》第 824-1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分得部分之所有權於分割效力發生時直接取得，不待他共有人另為移轉。\n(C) 錯誤：《民法》第 824-1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八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該項準用以前項但書所列情形之一為前提，選項 (C) 僅設變價分配而未設任何一款但書情形；且變價分配並非抵押物滅失，(C) 之敘述與上開規定不合。\n(D) 正確：如上所述。\n【涵攝步驟】要件一應有部分有抵押權→ 甲以其應有部分二分之一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要件二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 選項 (D) 所設丙經訴訟告知之情形；效果→ 丙之抵押權移存於抵押人甲所分得之部分。\n【記憶點】訴訟告知一送出去，應有部分上的抵押權就跟著抵押人分得的那一塊走。","一、要件拆解。《民法》第 824-1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民法》第 824-1 條第 2 項但書第 1 款規定：「一、權利人同意分割。」《民法》第 824-1 條第 2 項但書第 2 款規定：「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民法》第 824-1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款規定：「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原則是抵押權不因分割而受影響；但書則把已經有機會參與程序的擔保物權人拉進移存的效果。丙如參加訴訟，該當第 2 款；丙如經告知而未參加，該當第 3 款。\n二、本題陷阱。命題者把訴訟告知寫進選項 (D) 的假設條件裡，考的就是考生是否把第 2 項但書逐款讀完。只讀第 2 項本文的人會停在權利不因分割而受影響，於是選不出 (D)；至於本文所稱不受影響者，其具體狀態如何，該項並未逐字交代。\n三、分割效力的性質。《民法》第 824-1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現行法採權利發生主義，分得部分之所有權於分割效力發生時直接取得，(B) 所寫的移轉請求權即無所附麗。\n四、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甲就自己的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屬第 1 項的自由處分，不須乙同意；而《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所定的原物分配與變賣分配，則是法院裁判分割的兩種方法。\n五、物上代位。《民法》第 881 條第 1 項規定：「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824-1 條第 3 項所定之準用，以前項但書所列三款情形為前提，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始準用《民法》第 881 條第 1 項、第 2 項或《民法》第 899 條第 1 項規定。(C) 僅設變價分配而未設任何一款但書情形；且變價分配並非抵押物滅失，(C) 把抵押權寫成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與上開規定不合。\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4-s0201-022",22,"甲有 A 轎車，乙有 B 轎車，二車同廠牌同類型。A 轎車之引擎故障，甲取 B 轎車…",{"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201-024",24,"甲與乙訂立 A 地之借名登記契約，由甲將自丙所購買之 A 地所有權直接移轉登記於乙，…",{"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201-021",21,"甲之 A 地與乙之 B 地相鄰，兩地均與公路有適宜聯絡，甲於民國 80 年起，於 A…",{"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201-025",25,"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之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201-020",20,"甲、乙與丙合夥經營事業，A 地乃合夥財產，合夥股份各三分之一。甲未經乙與丙同意，將 …",{"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201-026",26,"依現行民法規定，下列關於地上權之敘述，何者正確？",[],{"id":44,"number":45,"stem":69},"甲有 A 轎車，乙有 B 轎車，二車同廠牌同類型。A 轎車之引擎故障，甲…",{"id":48,"number":49,"stem":71},"甲與乙訂立 A 地之借名登記契約，由甲將自丙所購買之 A 地所有權直接移…",80,1789445453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