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2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201-024",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24,"single","甲與乙訂立 A 地之借名登記契約，由甲將自丙所購買之 A 地所有權直接移轉登記於乙，以節省稅賦。乙未經甲同意，竟將 A 地出賣於善意不知該借名登記情事之丁，並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法院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甲與出名人乙間之物權契約","乙將 A 地移轉登記於丁之處分行為，為有權處分","乙將 A 地移轉登記於丁之處分行為，因係無權處分，其效力未定","甲若不欲承認乙之處分行為，得起訴主張乙違反委任契約，並代位乙請求丁塗銷 A 地登記返還於乙","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之性質，以及出名人擅自處分登記財產之效力（依法院實務見解）。\n【正解理由】借名登記契約在借名人與出名人之間發生債之效力，登記名義人對外仍是所有權人。《民法》第 759-1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A 地既已依甲之指示直接移轉登記於乙，乙即為 A 地所有權人，其將 A 地出賣並移轉登記於丁，係就自己之財產所為之處分，依法院實務見解為有權處分，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借名登記契約本身並非發生物權變動之物權契約，而是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法院實務見解認其性質類似委任。\n(B) 正確：如上所述，乙為登記名義人兼所有權人，其處分行為為有權處分。\n(C) 錯誤：《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該項以處分人為無權利人為適用前提，乙既為所有權人，即無效力未定可言。\n(D) 錯誤：乙之處分既為有權處分，丁確定取得 A 地所有權，乙對丁並無塗銷登記請求權存在，甲自無從代位行使；甲得主張者，係依借名登記契約對乙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n【涵攝步驟】要件一契約性質→ 甲與乙就 A 地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其效力及於當事人間；要件二登記狀態→ A 地所有權已直接移轉登記於乙；要件三處分人有無權利→ 乙為登記名義人兼所有權人；效果→ 乙對丁之移轉登記為有權處分。\n【記憶點】借名登記只綁得住當事人，綁不住登記簿上的處分權。","一、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明白寫出依法院實務見解，正是提醒考生：借名登記在民法上沒有專條，其成立要件與法律效果都靠實務累積。法院實務見解認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無名契約，性質類似委任，於契約關係存續中，登記名義人對外仍是所有權人；出名人擅自處分登記財產者，屬有權處分，第三人不待善意即取得權利。\n二、要件拆解與陷阱。命題者把善意不知情寫進丁的描述，用意在誘導考生走《民法》第 759-1 條第 2 項的信賴登記保護，或走無權處分加善意取得的路。但既然乙本來就是所有權人，處分就不是無權處分，也就沒有補正效力的問題；善意與否在本題並不是決勝要件，這一層是本題最容易失分的地方。\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 118 條第 2 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這兩項處理的都是處分人欠缺權利的情形，與借名登記中出名人本有權利的情形不同。\n四、借名人的救濟。《民法》第 549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實務上借名人多循類推適用委任之途徑，終止借名關係後請求出名人移轉登記；標的物已被處分而給付不能時，改以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為請求內容。至於出名人權限的界線，《民法》第 532 條規定：「受任人之權限，依委任契約之訂定；未訂定者，依其委任事務之性質定之。委任人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而為特別委任，或就一切事務，而為概括委任。」該條所定者為委任內部的權限範圍，而權限的逾越屬於內部關係的違反，並不當然影響對外處分的效力，這正是本題 (B) 與 (D) 的分界。\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考點常與《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之登記生效要件、第 759-1 條第 2 項之信賴登記保護合併命題，或以出名人之債權人查封該不動產為題材，測驗借名人得否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4-s0201-023",23,"甲與乙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並登記於土地登記簿。甲與乙就共有之 A …",{"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4-s0201-025",25,"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之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4-s0201-022",22,"甲有 A 轎車，乙有 B 轎車，二車同廠牌同類型。A 轎車之引擎故障，甲取 B 轎車…",{"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4-s0201-026",26,"依現行民法規定，下列關於地上權之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4-s0201-021",21,"甲之 A 地與乙之 B 地相鄰，兩地均與公路有適宜聯絡，甲於民國 80 年起，於 A…",{"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4-s0201-027",27,"下列何者非屬權利質權設定之標的？",[],{"id":45,"number":46,"stem":70},"甲與乙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並登記於土地登記簿。甲與乙就…",{"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53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