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2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201-028",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28,"single","甲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乙為借錢而移轉占有其首飾項鍊於甲，俾擔保甲之債權受償。乙屆期無力償債，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 5 日內，取贖其首飾項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不得請求乙清償債務","甲應於拍賣該首飾項鍊前通知乙","甲得就首飾項鍊行使其權利，但所擔保之債權，若未全額受償，不足清償部分之債權，仍未消滅","甲對乙負有清算義務，甲須經清算，始取得首飾項鍊之所有權","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營業質（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之質權）之特別效力（《民法》第 899-2 條）。\n【正解理由】《民法》第 899-2 條第 1 項規定：「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題示甲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乙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首飾項鍊，甲取得該首飾項鍊之所有權，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甲即不得再請求乙清償債務，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如上所述。\n(B) 錯誤：《民法》第 899-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質權，不適用第八百八十九條至第八百九十五條、第八百九十九條、第八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民法》第 894 條規定：「前二條情形質權人應於拍賣前，通知出質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該條所定之拍賣前通知，依上開第 2 項於營業質不予適用。\n(C) 錯誤：依《民法》第 899-2 條第 1 項後段，質權人取得質物所有權時，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債權額與質物價值之差額不再存續。\n(D) 錯誤：依《民法》第 899-2 條第 1 項後段，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時，質權人即取得質物之所有權，該項所定之效果為所有權之直接取得。\n【涵攝步驟】要件一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 題示甲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要件二移轉占有供擔保之動產→ 乙移轉占有其首飾項鍊於甲；要件三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 題示乙未於該期間內取贖；效果→ 甲取得首飾項鍊之所有權，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n【記憶點】流當之後，物歸當舖、債也一起歸零，兩邊互不追討。","一、制度定位。《民法》第 884 條規定：「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一般動產質權的核心是就賣得價金優先受償，其效力範圍以該項優先受償權為內容。營業質則是另一套：《民法》第 899-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責任財產被限縮在質物本身。\n二、要件拆解。該條第 1 項有兩層效果：其一為責任範圍的限縮，質權人只能就質物取償，不能再對出質人的其他財產下手；其二為期間經過後的所有權變動與債權消滅，兩者同時發生。本題的事實完全落在第二層：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未取贖，效果即發生，不待另為意思表示，也不生清算問題。\n三、排除適用的射程。《民法》第 899-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質權，不適用第八百八十九條至第八百九十五條、第八百九十九條、第八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該項逐字列出的排除範圍以孳息收取那一條為起點，包含孳息收取、轉質、拍賣程序與其前置通知，以及質物滅失的代位規定；質物保管義務所在的條次排在該起點之前，未被列入。命題者常從被排除的這一段挑一條寫進選項，(B) 所寫的拍賣前通知即是。\n四、本題陷阱。選項 (C) 與 (D) 各自從一般動產質權與讓與擔保借來一個概念：不足額債權存續與清算義務。營業質的設計本來就是以物抵債、兩相結清，這兩個概念都放不進來。考生若以一般質權的印象作答，很容易被帶走。\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考點常與流質契約禁止之修正、質權人之保管義務、質物孳息收取權合併命題，也常以取贖期間的計算為題眼，測驗考生是否記得五日這個法定期間的起算點是取贖期間屆滿後。另《民法》第 896 條規定：「動產質權所擔保之債權消滅時，質權人應將質物返還於有受領權之人。」該條處理的是債權因清償而消滅時的返還義務，與營業質因期間經過而發生的所有權取得，方向剛好相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4-s0201-027",27,"下列何者非屬權利質權設定之標的？",{"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201-029",29,"甲將其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嗣後甲將該土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丙建築房屋。屆期甲未清償…",{"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201-026",26,"依現行民法規定，下列關於地上權之敘述，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201-030",30,"甲有登記其名下之 A 地及 A 地上之 B 屋，甲僅以 B 屋設定典權於乙，約定期限…",{"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201-025",25,"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之敘述，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201-031",31,"甲為 A 車所有人，A 車乃古董車，全車原廠維修，且已報廢登記車籍。乙竊得 A 車，…",[],{"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甲將其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嗣後甲將該土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丙建築房屋。…",80,1789445453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