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3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201-030",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30,"single","甲有登記其名下之 A 地及 A 地上之 B 屋，甲僅以 B 屋設定典權於乙，約定期限 20 年，並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但該條款未經登記。嗣後，甲將 A 地讓售於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於典期屆滿後，不以原典價回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於典期屆滿後，不以原典價回贖，乙不負清算義務，即取得 B 屋所有權","甲於典期屆滿後，不以原典價回贖，乙、丙間推定有租賃關係","甲於典期屆滿後，不以原典價回贖，縱使絕賣條款未經登記，乙仍取得 B 屋所有權","甲於典期屆滿後，不以原典價回贖，丙訴請乙拆除 B 屋返還土地，並無理由","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典權之絕賣條款，以及典物與基地異其所有人時之法律關係。\n【正解理由】本題問何者錯誤。《民法》第 924-2 條第 3 項規定：「依第一項設定典權者，於典權人依第九百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四條規定取得典物所有權，致土地與建築物各異其所有人時，準用第八百三十八條之一規定。」乙依絕賣條款取得 B 屋所有權，致 A 地與 B 屋各異其所有人，此時準用《民法》第 838-1 條，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而非推定租賃關係，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民法》第 913 條第 2 項規定：「典權附有絕賣條款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不以原典價回贖時，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該項所定之效果為所有權之直接取得。\n(B) 敘述錯誤（即本題答案）：如上所述，乙取得 B 屋所有權後，乙與丙間依《民法》第 924-2 條第 3 項準用《民法》第 838-1 條處理。\n(C) 敘述正確：《民法》第 913 條第 3 項規定：「絕賣條款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該項所定之效果為不得對抗第三人，出典人與典權人間之絕賣條款仍有效力。\n(D) 敘述正確：《民法》第 838-1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其僅以土地或建築物為拍賣時，亦同。」乙就 B 屋有視為設定之地上權，丙訴請拆屋還地並無理由。\n【涵攝步驟】要件一典權之約定期限→ 題示約定期限 20 年；要件二絕賣條款→ 題示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要件三典期屆滿不以原典價回贖→ 題示甲於典期屆滿後不以原典價回贖；效果→ 乙取得 B 屋所有權，並依《民法》第 924-2 條第 3 項準用《民法》第 838-1 條。\n【記憶點】絕賣讓房子換主人，房地分家之後靠法定地上權接手，不是租賃。","一、絕賣條款的三層規定。《民法》第 913 條第 1 項規定：「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這是入口門檻，題示期限 20 年，通過。《民法》第 913 條第 2 項處理效果：典期屆滿不以原典價回贖時，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這是法定的所有權變動，不經清算。《民法》第 913 條第 3 項處理登記：絕賣條款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三項合看，(A) 與 (C) 都正確。\n二、本題陷阱。題示絕賣條款未經登記，命題者要考生分辨對抗要件與生效要件：未登記影響的是能否對抗第三人，並不影響出典人甲與典權人乙之間絕賣條款的效力，因此乙仍取得 B 屋所有權。\n三、房地異主的接續處理。《民法》第 924-2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典權存續中的關係，其中就僅以建築物設定典權者，明定典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推定在典權存續中有租賃關係存在。但典權因絕賣而使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後，情形改由《民法》第 924-2 條第 3 項處理，準用《民法》第 838-1 條，也就是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B) 把典權存續期間的推定租賃，誤植到典權人已取得所有權之後的階段，這正是本題唯一的錯誤敘述。\n四、要件拆解。《民法》第 838-1 條第 1 項的效果是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不能協議時請求法院判決。《民法》第 838-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地上權，因建築物之滅失而消滅。」該項與意定地上權的存續規定並列，是常見的比較點。\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回贖、找貼、典物滅失與絕賣一起出題，也常變換受讓人出現的時點，測驗考生是否記得絕賣條款未登記時對第三人的效力界線。《民法》第 923 條第 2 項規定：「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該項與絕賣條款並列，同樣是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的法定原因，而其觸發事由是期間經過而非當事人約定，兩者宜分開記憶。\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4-s0201-029",29,"甲將其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嗣後甲將該土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丙建築房屋。屆期甲未清償…",{"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201-031",31,"甲為 A 車所有人，A 車乃古董車，全車原廠維修，且已報廢登記車籍。乙竊得 A 車，…",{"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201-028",28,"甲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乙為借錢而移轉占有其首飾項鍊於甲，俾擔保甲之債權受償。乙屆…",{"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201-032",32,"成年年齡由 20 歲下降至 18 歲，影響有關未成年人所為或所受身分行為之規定。下列…",{"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201-027",27,"下列何者非屬權利質權設定之標的？",{"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201-033",33,"甲男與乙女為夫妻，於婚姻期間，甲與丙女外遇，乙亦與丁男外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4,"number":45,"stem":69},"甲將其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嗣後甲將該土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丙建築房屋。…",{"id":48,"number":49,"stem":71},"甲為 A 車所有人，A 車乃古董車，全車原廠維修，且已報廢登記車籍。乙竊…",80,1789445453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