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3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201-032",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32,"single","成年年齡由 20 歲下降至 18 歲，影響有關未成年人所為或所受身分行為之規定。下列關於民法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 16 歲以上","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 18 歲以上","男未滿 17 歲，女未滿 15 歲者，不得訂定婚約","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成年年齡下修後，收養年齡差距、結婚年齡與訂婚年齡之現行規定（《民法》第 1073 條、第 980 條、第 973 條）。\n【正解理由】《民法》第 1073 條第 2 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該項就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之情形，明定年齡差距為十六歲以上，選項 (A) 與該項一致，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如上所述。\n(B) 錯誤：《民法》第 980 條規定：「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該條所定之結婚年齡男女同為十八歲，與題示下降後之成年年齡一致，得結婚之人均已成年，自不生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問題。\n(C) 錯誤：《民法》第 1073 條第 1 項規定：「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該項本文所定之年齡差距為二十歲以上，並非十八歲以上。\n(D) 錯誤：《民法》第 973 條規定：「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訂婚年齡男女同為十七歲，並非男十七歲、女十五歲。\n【涵攝步驟】本題為法定年齡之比對題：收養之一般年齡差距二十歲以上（《民法》第 1073 條第 1 項本文）；夫妻共同收養時他方十六歲以上（《民法》第 1073 條第 1 項但書）；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十六歲以上（《民法》第 1073 條第 2 項）；結婚十八歲（《民法》第 980 條）；訂婚十七歲（《民法》第 973 條）。\n【記憶點】收養差二十歲，家內收養差十六歲；訂婚十七、結婚十八，男女同齡。\n","一、條文沿革。成年年齡自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連帶把身分法上的一整組年齡重新排列：結婚年齡改為男女同為十八歲，與成年年齡齊平；訂婚年齡改為男女同為十七歲，也把舊法男女不同齡的設計拉平。這一次修正的效果是，有結婚能力之人已同時具備成年人之身分，於是舊法時代未成年人結婚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問題，在現行法下不再發生，(B) 就是在這一點上落空。\n二、要件拆解：收養的年齡差距。《民法》第 1073 條第 1 項規定：「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該項本文設二十歲的原則，但書則就夫妻共同收養放寬其中一方到十六歲；《民法》第 1073 條第 2 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這一項處理的是繼親收養，年齡差距同樣是十六歲。三種情形三個數字，是本題的主要記憶負擔。\n三、收養的其他實質限制。《民法》第 1073-1 條規定：「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該條就親屬間收養設有禁止，其第 2 款但書同樣為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的情形開了例外，與年齡差距的規定互相呼應。\n四、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1074 條規定：「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共同收養是原則，單獨收養是但書所列的例外，考生宜與年齡差距的三個數字分開記憶。\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訂婚、結婚、收養、監護與遺囑能力的年齡並排成四個選項，逐一改動數字；答題時宜先在腦中列出十七、十八、十六、二十這一組數字所對應的制度，再逐項比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4-s0201-031",31,"甲為 A 車所有人，A 車乃古董車，全車原廠維修，且已報廢登記車籍。乙竊得 A 車，…",{"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201-033",33,"甲男與乙女為夫妻，於婚姻期間，甲與丙女外遇，乙亦與丁男外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201-030",30,"甲有登記其名下之 A 地及 A 地上之 B 屋，甲僅以 B 屋設定典權於乙，約定期限…",{"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201-034",34,"甲男與乙女結婚後，因甲登山失蹤滿 7 年，法院依聲請為甲死亡宣告之裁定。嗣後，乙女與…",{"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201-029",29,"甲將其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嗣後甲將該土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丙建築房屋。屆期甲未清償…",{"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201-035",35,"甲男乙女原為夫妻，於協議離婚時，約定由甲單獨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丙之權利、義務。嗣後…",[],{"id":44,"number":45,"stem":69},"甲為 A 車所有人，A 車乃古董車，全車原廠維修，且已報廢登記車籍。乙竊…",{"id":48,"number":49,"stem":71},"甲男與乙女為夫妻，於婚姻期間，甲與丙女外遇，乙亦與丁男外遇。下列敘述，何…",80,1789445453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