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3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201-035",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35,"single","甲男乙女原為夫妻，於協議離婚時，約定由甲單獨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丙之權利、義務。嗣後，因丙考上知名高中，甲之父親丁贈送名牌 A 腳踏車一輛於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依法有權管理丙之 A 腳踏車","甲依法得自由處分丙之 A 腳踏車","甲依法有權使用丙之 A 腳踏車","甲依法不須取得乙之同意，即得單獨管理丙之 A 腳踏車","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與處分權限（《民法》第 1088 條）。\n【正解理由】本題問何者錯誤。《民法》第 1088 條第 2 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該項本文賦予使用收益權，但書則就處分設限，父母對子女特有財產之處分須為子女之利益，並非得自由處分，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民法》第 1087 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A 腳踏車係丁贈與丙而由丙無償取得，屬丙之特有財產；《民法》第 1088 條第 1 項規定：「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管理權在父母；本題經協議由甲單獨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管理權即由甲行使。\n(B) 敘述錯誤（即本題答案）：如上所述，《民法》第 1088 條第 2 項但書就處分設有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為之的限制。\n(C) 敘述正確：依《民法》第 1088 條第 2 項本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n(D) 敘述正確：《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題示甲、乙於協議離婚時約定由甲單獨行使或負擔，甲即得單獨管理，不待乙之同意。\n【涵攝步驟】要件一特有財產→ 丙因丁之贈與而無償取得 A 腳踏車（《民法》第 1087 條）；要件二權利義務之行使人→ 題示協議由甲單獨行使或負擔；要件三處分之限制→ 依《民法》第 1088 條第 2 項但書，須為子女之利益始得處分。\n【記憶點】父母對子女的特有財產能管、能用、能收益，唯獨處分要為子女的利益。","一、要件拆解。《民法》第 1088 條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的權限切成三塊：第 1 項是管理，第 2 項本文是使用與收益，第 2 項但書是處分的界線。四個選項正是分別對應管理、處分、使用與行使主體，只有處分那一格被改寫成自由處分，其餘三格都與條文一致。\n二、本題陷阱。命題者用一個生活化的贈與事實包裝：丙考上高中，祖父丁贈送腳踏車。這裡真正要判斷的是該腳踏車該當《民法》第 1087 條所定因贈與而無償取得之特有財產，於是整個《民法》第 1088 條的權限結構被啟動。考生若把注意力放在贈與人是祖父這一點上，反而會偏離考點。\n三、行使主體的確定。《民法》第 1089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原則是共同行使；但離婚時得依《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協議由一方任之，本題即屬後者，於是共同管理的原則被協議所取代。\n四、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1089 條第 2 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該項處理的是父母共同行使而意見不一致的情形，與本題已經協議由一方行使的事實不同，兩者宜分開記憶。\n五、法定代理與利益衝突。《民法》第 1086 條第 1 項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民法》第 1086 條第 2 項規定：「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該條與特有財產的處分限制互相配合，是同一組保護機制。\n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考點常以父母以子女名下不動產設定抵押、代子女拋棄繼承、處分子女受贈款項為題材，測驗考生是否記得處分權受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為之的限制，以及違反時的效力爭議。\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4-s0201-034",34,"甲男與乙女結婚後，因甲登山失蹤滿 7 年，法院依聲請為甲死亡宣告之裁定。嗣後，乙女與…",{"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201-036",36,"下列何種情事，依民法規定，不得請求法院酌定之？",{"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201-033",33,"甲男與乙女為夫妻，於婚姻期間，甲與丙女外遇，乙亦與丁男外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201-037",37,"下列何者非屬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201-032",32,"成年年齡由 20 歲下降至 18 歲，影響有關未成年人所為或所受身分行為之規定。下列…",{"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201-038",38,"依民法規定，關於法院成立之調解離婚，婚姻關係於何時消滅？",[],{"id":44,"number":45,"stem":69},"甲男與乙女結婚後，因甲登山失蹤滿 7 年，法院依聲請為甲死亡宣告之裁定。…",{"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53059]